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已将非货币资产和二手货,财产和劳务交换为捐赠,债务偿还,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出于利润分配的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
如果一家公司免费将财产出租给他人,则应将其视为销售,并计入当期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