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期限为日历年,即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分阶段处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如果公司仍难以计算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则在公司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公司应为以下事项申报所得税:会计年度至少为12个月。
2.如果企业在年中开业,或者由于转让,关闭等原因导致企业的实际运营少于12个月,则应计算所得税并申报会计根据他的手术时间。
3.在企业清算期间,清算期间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期,清算期间的所得税单独计算,并申报该税。
(2)缴纳所得税的期限和方法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按年计算,并按季度,在季度末后的15天内以及在年末后的5个月内按季度支付。
所有在该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和运营,或在该纳税年度中旬合并,拆分或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交换: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数数并支付。
(3)结算和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并计算应付所得税,应付所得税,可抵扣所得税,可抵扣外国税收和应偿还(可退还)所得税并自查并缴纳应交所得税。
贵公司的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征收和管理,请参阅以下文件第一段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8] 120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列有关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通知: 2009年以后的新企业管理: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以下新公司将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下有关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具体问题是什么?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跨地区经营的收税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收支和管理归属,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行保持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暂时征税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见财政部《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会损失税收,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