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

提问时间:2020-05-05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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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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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地预缴过企业所得税,汇缴如何填写

其中,在每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实地项目部门缴纳的税款填入SD003的第14行中的特定业务预提税中。

如果在预付款时未填写特定的业务预收款,则在主表的第32行自动带出的预付款税额将不包含在年度纳税结算和付款中,您需要在声明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更正报告或将其保留在预付款帐户中。

预缴所得税举例,应当如何计算每季度预缴所得税

我的方法仅供参考:

如果上一年有亏损,则所有亏损均在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季度报告,并在下一年计算并支付实际所得税。

如果没有亏损,则在报告第一,第二和第三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请尽量少报告。所得税税率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1%。申报的累计所得税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80%,实际所得税应在次年结汇时计算并缴纳。

目的是确保不会多付所得税。不要以为如果您多缴税款,税务局会退还您的税款。那等于死亡!!!

这些是实际的操作经验,在书籍中没有,也没有遵守会计和税法,但是只要做得好,同时就应该准确计算出并且在年度结算期间及时付款,应该没有问题。从未错过。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

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25%或20%,15%)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亏损

某企业是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 2014年,公司的业务运营如下:

(1)产品年销售收入68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年产品销售成本为3680万元。

(3)每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万元,其中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新增消费税14.67万元。

(4)年产品销售成本为1300万元(包括广告和宣传费用为1150万元)。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承认小型和盈利性企业为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为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额和小额利润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Guo Shui Han [ [2008]第251号)中的第2条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全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在年初和年末的平均资产计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如果在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在重新确定新税法的有关规定之前,企业所得税应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以上企业在新税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先前确定的高科技企业不再得到认可,如果它们在2008年没有预付,如果它们不享受新法律和国务院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则所有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暂时占25%税率是预付企业所得税。

参考:搜狗百科全书-企业预付款

建筑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7.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直接支配的当地预付款的纳税证明。管理。

8.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中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企业收益的收集和管理方法税收由计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