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允许将企业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纳税所得额弥补。后一年,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可以允许补偿前一年的损失”和“最大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允许在五年内进行补偿。例如:假设一家企业在2008年亏损50万元。在接下来的五年未弥补亏损之前,该企业的收入分别为2009年的50,000元,2010年的7万元,2011年的9万元,2011年的12万元。 2012年,2013年为15。一万元,以后每年使用当年弥补的收入损失为零。因此,从2008年至2013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共弥补亏损48万元,剩余亏损2万元。到2014年第六年,弥补之前的收入18万元。2014年能弥补2万元的损失吗?答案是不。因为税法规定只能在损失年度后的五年内补足。在第六年中,如果未弥补五年前的损失,则不能在税前弥补,而只能用税后利润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