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会计学院的李老师会回答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通过下列方式委托委托销售商品,支付手续费后,应在收到托运单时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收到托运单位托运单或收取全部或部分托运托运货款的日期。纳税人。货物出售180天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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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交付他人进行代销销售和代销货物的销售在税法中被视为销售活动,并需缴纳增值税。受托人收取的手续费为营业税。
寄售中的收货人:寄售清单和部分或全部价格纳税义务在第180天计算。
委托销售中的收货人:销售货物时产生增值税义务,并根据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从收货人处获得增值税专用票后,可以扣除输入额。服务业的5%税项征收服务税。
税法关于寄售的规定为:
(1)委托方和委托方必须签署寄售协议;
(2)受托人不垫款;
(3)委托方以委托方确定的价格出售,并向委托方收取重置佣金;
(4)寄售货物的销售被视为销售。实际上,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基本上都符合上述规定,只是总公司和每个商店都签署了寄售合同的购买而非销售合同(或协议),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做一些改动。合同签订。为什么将原始分配更改为寄售?如果您在寄售模式下操作,则每个商店的原型都是寄售产品。在出售之前,您无需与总部结算,所有权属于总部。对于总部而言,产品的这部分是托运产品,尚未出售,不需要开票和结算,但在收到托运清单之前才进行开票和结算。
对于寄售,
(1)如果委托人未支付手续费且未提高销售价格,则认为委托企业正在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委托企业为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委托企业由于没有手续费,因此可以扣除开具的专用发票,不支付实际的增值税,不支付营业税。但是实际上,这种现象很少存在。
(2)如果支付了手续费且销售量没有增加,则受托人的企业被视为销售产品,并按上述方式缴纳增值税。此外,还要收取5%的营业税。请注意,这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不作为附加费收取增值税。这是因为收取额外费用的对象是受托人(他的下一个房子)的客户,而不是客户(他的前一个房子)的客户。手续费的对象是委托方的客户而不是受托人。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3)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人计算全部销售金额的销项税,从客户那里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中扣除进项税,并支付加价后的实际金额。负担得起的增值税。同时,提价部分将用作支付营业税的佣金。
(4)在加价和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人如上所述按全部销售金额计算营业税。同时,应将提价部分和从委托人获得的手续费作为寄售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