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2015]第34号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价值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金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和(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工人人数由企业派遣。
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公司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值+季节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费用=购买不含税的费用+不可退款的部分= 110 / 1.17 + [(110 / 1.17)17%-(110 / 1.17)13%]
= 940,200元+ 37,600元= 977.8百万元
利润=收入成本费用= 100-97.78-0 = 222,000
所得税=利润* 25%= 222,000元* 25%= 55.5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利润公司需缴纳20%的所得税。
附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提及的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国家的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具有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