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因工程运营和劳务所得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施了源头扣缴,并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源头扣缴的范围,即合法扣缴和指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动服务中获取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有关居民企业是否要承担预提税和预提税,具体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指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直岛民营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约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收入有关的商务合同或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代扣代缴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收入有关的商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包括变更,补充,延期)。合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扣企业所得税登记登记表”,合同副本和有关材料。如果文字是外语,则应附中文译文。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在境外进行交易的,股权转让的内资企业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合同副本。”
首先,您提到的问题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司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以及国家和地方税的管理进行的几项调整:
最初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新设立的企业”将从国家税中收取和管理。
国税发(2008)第120号文件再次调整了其各自的收集和管理范围。调整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的基本规定很明确:以2008年为基础,在2008年底之前,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没有任何调整。对于2009年开始的新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主要税种进行了划分。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对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管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1)调整后的税收范围很明确:2009年为新工人注册的纳税人将除以所支付的主要税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对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逐步过渡并实现税务机关对新企业纳税人的管理。
(3)税收和税收管理的调整范围很明确:2008年底之前成立的跨地区商业纳税人企业,以及2009年之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各部门是一致的。它强调总行和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在同一税务机关中进行管理,这不仅为纳税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税务成本,而且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明确调整了征收和管理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将由当地税务局临时管理。
(5)明确了征收管理的调整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将按照主要税种进行分类。如果难以分工,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第一项业务是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第一家企业是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管理。一旦确定,原则上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1.在线申报
您可以进入当地税务局的网站进行申报。声明的数据基于您制作的利润表中的总利润。当总利润为亏损时,当总利润为正时,系统会自动计算应付所得税0,系统自动计算税额=总利润* 0.25。您确认总利润正确并提交扣除额。
2.征税窗口声明
提供准确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将其公章加到税务局进行申报。该表格可从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下载,如下所示: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采取的灵活调整措施,以利用税收经济杠杆来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
《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第二是法律和行政。国务院给予企业减免税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规定执行。
在税制改革之前的优惠所得税政策中,那些具有政策性和影响力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税率;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生站,和活力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对他们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以及其他机构在其他地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城市;
对为服务于各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转让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方面所获得的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咨询行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收等),信息行业和技术服务行业的企业或业务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于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从营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免一半所得税。 ;
适用于从事公共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公司。
公共卫生企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征收免征所得税。
3.除了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全面利用企业生产过程的生产,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以及企业对企业外部产品的使用以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建筑材料的生产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为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而建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一年的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三年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且年纯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时免征。所得税。
6.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企业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1年所得税。
7.新建的城市劳务和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市失业工人的人数超过雇员总数的60%,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免征三年所得税权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年底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有雇员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可减半,为期两年。
8.高校和中小学经营的工厂和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开设各种类型的进修课程和培训课程,并暂时免征所得税。
在高中和中小学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必须由学校自筹资金。学校负责管理和运营,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
以下企业不得为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1)将原来的纳税企业转变为校办企业;
(2)学校将在原来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国附属企业的投资;
(3)学校向外国单位投资的合资企业;
(4)由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设立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国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体办企业。高等教育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开办的普通教育学校,但不包括各类成人学校,例如耶达大学和耶达电视大学,职工学校和企业办的私立学校。
9.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四残”人员的安置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收入暂时免税;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