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损失不计税前扣除(没收财务损失D)
税收法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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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害怕恶意采用
坚持追求真理
因非正常存货损失,企业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企业财产损失中,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期购买的商品或应税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在企业计算中,从销项税中扣除进项税后的数字为应交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与已付税额直接相关。通常,在财务报表的计算中使用以下公式:进项税费=(外包原材料,燃料,电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款项,在准备会计分录时会记入借方。
扩展数据
1.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并从卖方那里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扣除优惠券上注明的增值税。
2.纳税人为购买免税农产品而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价格,应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经批准的购买证书上标明价格的10%。税务机关。
3.对于中国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粮食,其进项税额可根据所获得的普通发票额减10%。
4.纳税人为买卖货物支付的运费(不包括其他杂项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应减去运费结算文件中列出的运费和资金金额的7%。 (普通发票)进项税。
税前支付是坏账准备,对于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仅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法及其提取率。不得超过年底余额的0.5%。
其他七种制剂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因此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将其转移回去。相关资产的减值损失在实际处置时予以扣除。
市值或可变现价值低于其成本价的所有商品均需考虑库存下降的损失,并且必须按类别,规格,产地和品牌详细信息进行说明。这很难实现,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对于大型商业企业,库存品种和规格范围从数万到数十万不等,尤其是在当前的市场低迷时期,许多库存市场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商品。新系统不论库存价格损失多少,都必须计提库存价格损失。一项会计工作非常庞大,不可能全部完成;第二个原因是在价格损失较小的情况下考虑库存的价格损失。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根据会计重要性的原则,每个企业都可以规定应计存货折旧损失余额的范围,该范围可以表示为绝对数。如果存货的折旧损失超过规定的数额,则应计提,否则不再赘述。相对数字表示如果存货跌价损失的金额超过公司已实现利润的规定百分比,则应计提,否则不再赘述。确定应计价格损失金额的范围或百分比取决于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程度。
第三节扣除
第27条企业所得税第8条是指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与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区分开。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支出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和附加费,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可扣减的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和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第37条允许扣除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不需要资本化的企业的合理借贷成本。
如果企业因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产生的贷款,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时发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38条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批准后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根据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和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纳税年度末的当前人民币汇率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它已包含在其中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如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得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不得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部分可以扣除,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以后的纳税年度允许超额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费用,应当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除非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议会;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四十五条允许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上述专款的使用以及提款后的使用变更,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分配;
(2)通过融资租赁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费用收取范围和固定金额,用于总公司在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分配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以及合理的分配,扣除。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指的公益捐赠是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企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公益捐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