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购业务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销售回购业务企业所得税的

提问时间:2020-05-0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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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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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不确认收入是哪一方不确认收入? 怎么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

分析为什么在售后回购业务中收到货款时不确认收入

出售和购回的收入不是真实收入,它具有融资性质,因此不确认为收入。

关于销售回购一般什么情况会产生,为什么不确定收入?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会计师将会计视为融资。在出售货物时,卖方同意将来重新购买已出售的货物。企业应在发货后收到货款的当天确认对方。对于应付账款和其他负债。

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因此无法确认与之相关的销售。产品。

对售后回购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通常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为融资业务,并通过“商品价格差异为转入”。

但是,在进行售后回购业务时,会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更多地侧重于交易的法律形式。判断标准,此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为买卖的两个环节。

因此,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并在发出货物并收到销售付款之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会计:

1.方式

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设置“待转移的存货差额”项目,以计入销售价款之间的差额。出口商品以及实际成本和相关税费。

发出货物时,企业根据已收或应收的实际价格从“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中扣除,并贷记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算”等

根据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或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应缴纳的营业税,贷记“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交税款” -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出的相关税费和附加费,从借方中扣除“待转移商品差额”并贷记“应付税款-应交城市建设税”,“其他应付款-教育附加费”,贷方差额,贷方或借方“待转存差额”。

如果回购价大于原始售价,则应根据买卖期间的回购价与原始售价之间的差额,借方“财务费用”和贷方应计利息费用“待转存”商品传播”。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始销售价格,则根据谨慎性原则,不会产生财务费用。

企业日后回购产品时,会根据另一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材料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派对。,信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同时,“待商品差额”项目的余额将被抵消或增加了回购商品的成本。

2.案例

示例:甲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在此示例中,未考虑其他相关的税费,当前的会计分录如下:

1. 1月1日发货时:

由于回购价高于原始售价,因此在销售和回购期间应定期计提利息费用。应计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进入仓库时:根据原始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输入账簿,同时冲销要转移的库存商品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