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生在企业内部,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务进行捐赠,偿债,赞助,集资等活动,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如果是的话,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就视为货物买卖,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