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高管应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房东根据销售量收取的销售费用只要是已完成的销售收入,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扣除金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如果企业宣布扣除商业娱乐费用,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材料以证明其真实发生。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认证材料的内容包括支出金额,业务目的,与托管人的业务关系以及娱乐的时间和地点。公司投资者或职工的个人娱乐性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作为企业娱乐性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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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会计系统对商业娱乐的准确会计处理应包括在“管理费用”次要主题“商业娱乐”中,但这只是一般性规定。
根据会计的一般原则,例如将获利支出和资本支出分开的原则,实际成本原则,以及按比例分配的原则,例如在企业成立期间产生的业务娱乐支出。
根据会计制度,应将其包括在“长期待摊费用-启动费用”中。当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应从生产经营开始之日起就开始生产经营,停止收取,并从生产经营开始之月开始。一旦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37条允许扣除不需要资本化的企业的合理借贷成本。
如果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贷出的款项,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企业时产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38条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经批准的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和纳税年度末按当前即期人民币汇率将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已包含在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不得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费用,应当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国务院;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四十五条允许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上述专款的使用以及提款后的使用变更,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分配;
(2)通过融资租赁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费用收取范围和固定金额,用于总公司在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分配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以及合理的分配,扣除。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指的公益捐赠是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企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公益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公益捐赠。
年度总利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款是赞助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产生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指的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和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风险。准备等待准备金。
第4节资产的税收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根据历史成本计算。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在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
在企业持有各种资产的期间,资产的价值应增减,除非可以通过财务和税收确认的损益,否则不得调整资产的税基。国务院部门。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用于生产和销售超过十二年的非货币性财产。月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和工具。
第58条固定资产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建固定资产根据完工和结算之前发生的支出征税;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有利可图的固定资产应按类似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征税;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作为税基;
(6)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3条第1款和第2条规定的支出外,还应根据重建支出的增加对固定税资产征税在重建过程中发生。
第59条允许扣除以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应从固定资产使用当月的下个月起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停止使用当月的下个月起停止折旧。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期10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使用了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在商业生产开始之前发生的支出以及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折旧和折旧方法,应由财税部门另行规定。国务院
第62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外包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征税;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租赁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柴林,畜牧业和服务性动物。
第63条允许扣除以直线法计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企业应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已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自使用之月起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旦确定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就不能对其进行更改。
第64条计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十年的林业生产性生物资产;
(2)牲畜生产性生物资产,为期3年。
第6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所指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没有实物的目的持有的非货币长期资产。形成,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66条无形资产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买的无形资产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当根据该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征税;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应按直线法摊销费用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
第6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房屋或建筑物结构的变化以及使用寿命的延长。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支出根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摊销; (2)中指定的支出根据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进行摊销销。
重组的固定资产可以延长使用寿命,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6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3)款是指主要资产固定支出,是指也满足以下条件的支出:
(1)购置固定资产时,维修支出达到税基的50%以上;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将在维修后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3)款的支出,根据固定资产仍可以使用的摊销期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70条第13条第(4)款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支出应从发生支出的次月起的下一个月开始分期摊销,并进行摊销期间不得短在3年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的外国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可以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投资资产是根据以下方法确定的:
(1)支付现金获得的投资资产应按购买价;
(2)对于通过现金付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获得的投资资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所支付的相关税费被用作成本。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指的存货,是指企业持有的待售产品或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消费或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材料和所用材料。
库存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支付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2)对于以现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其公允价值和所支付的有关税费应作为成本;
(3)对于通过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将在生产或收获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例如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间接费用)用作成本。
第73条企业使用或出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从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人评估法中选择。一旦选择了定价方式,便无法随意更改。
第74条《公司所得税法》第16条所指资产的净值和第19条所指财产的净值是指扣除的折旧,税项减免和按照规定消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在重组过程中,企业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利得或损失,并重新确认相关资产。 -根据交易价格确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