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承包商应以合同签发人,出租人和被任命人的名义经营,承包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商应纳税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际上构成了建安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不收取额外税款。因此,建设公司应为纳税人,应将企业收取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全额缴纳营业税,管理费不应重复征税;如果建筑公司仅收取管理费,则收入不会完全记录,也不会开具发票。,收取的管理费根据“服务业”税项征税。因此,建设安装企业(关联方)向施工队(关联方)收取管理费,对“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项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