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查看您的总部和分支机构是否分别缴纳所得税,或者您必须进行协商(如果这样做,则必须在公司b中缴纳)。在做出区分之前,最好不要提前付款。如果您稍后返回,则必须两次缴税。
除非您已申请外国经济证明,否则停业部门必须充当独立会计的主体,并在本地会计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申请外国经济证明,则可以与总部公司合并以进行会计核算。看到您的外国经济证明后,当地税务部门不会要求您支付公司所得税。其他非企业所得税仍必须在项目现场支付。
根据该规定,只有从未提供过“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的工程项目部门才能被视为独立纳税人。如果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承接该项目,则在签订合同后,将处理“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并提交给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位于有效期内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完成,即使“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期满,也不再需要将该项目当做独立纳税人并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应按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金额的0.2%预先将总公司所得税分配给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所在地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总部主管税务机关颁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位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据此:由您的小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必须签发“对外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并在当地缴纳0.2%的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