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应按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金额的0.2%预先将总公司所得税分配给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所在地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总部主管税务机关颁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位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据此:由您的小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必须签发“对外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并在当地缴纳0.2%的公司所得税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收征收企业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地方预缴,摘要清算和财务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一百个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以下二级分支机构无需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内部纳税企业的次要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并且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退货,请勿在现场共享和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那么其第二级分支机构将不会在现场支付企业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第二级分支机构自取消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现场评估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成立的集体纳税企业,对没有法人资格且不在现场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作出反应。
此外,分支机构在汇总纳税人的预付款申报表时,除了提交公司所得税预付款申报表外,还应提交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的合并的纳税人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位于。
没有外国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劳务所在地全额支付,而不是提前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