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并非所有的政府特殊补贴都是免税的。
如果确定补贴是免税的,则直接在第三份报表中填写免税收入作为减少项就足够了。
在第14行,非应税收入的减少列。
1.关键是首先要看所获得的“国家特殊补贴收入”是否符合“免税收入”条件。具体条件请参见“财税[2008] 151号”和“财税[2009] 87号”。该文档包含非常详细的说明。2.如果符合“免税收入”条件,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经国务院批准,公告企业获得的专用金融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如下:
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去年,它从省,市,县的财政拨款中获得了3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喹唑烷酮和其他产品)。我公司认为,拨款是国家分配给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当我们公司获得收入时,将其附加到特殊应付帐款帐户中,并在项目接受后执行帐户处理。现在,我县的县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将拨款作为补贴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正确吗?该公司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的实际收款,或者是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按计划计算确定的补贴额。规定的补助金额以及财政支持其他形式的补贴。补贴收入一般被视为企业的异常利润。从信函中可以看出,您收到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奖励资金属于补贴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和税收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未计入损益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包括在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