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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前转让。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制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企业应当计算减少持有证券登记的限售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收入。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纳入企业当年。计算并支付税收收入。2.解除禁令之前已经签署了企业持有的限售股份,并已转让给受让方,但是如果股权登记没有发生变化并且仍由企业持有,则实际减持的股份所产生的收益。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在项目中规定了税款后将余额转移给受让人,则受让人将不再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转让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发行所得税企业公布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限售股)如下:
1.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及其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从限制销售中转移收入的企业(包括机构,社会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等)股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人。
2.企业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税收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表个人持有并由企业原始出资的限制性股份转让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收入,应计算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收入减去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款后的余额为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收益。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又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及其价值。 15%的限制性股份合理的税费。
根据本条规定,在完成应纳税额后,限制销售股份的转让收入余额将转让给实际所有者,并且不再征税。
(2)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企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直接更改为实际所有人的姓名,而不视为转让。限制性股票。
III。限制股发行前转让限制股的企业税收
企业在解除限售股份之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份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人”)。
(1)企业应根据减少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总收入来计算并缴纳税款,并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年。
(2)如果在解除禁令之前已经签署了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并将其转让给受让人,但是股权登记没有发生变化,而企业仍然持有股份,则企业实际上将减少限制性股票收益按照本条第一款纳税后,如果余额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将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