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估计的应纳税所得利润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预售时,应从估计的毛利中扣除应付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所得税费用”记入所得税中上一年亏损额差额是与上一年亏损后的实际利润相对应的所得税金额,以及贷项“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款:所得税费用
应付税款和费用-应付企业所得税
开发的产品属于会计帐户中的资产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