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号第2条:从1月起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为15%;小型微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两者不能同时享受。但是,某些省份允许应税收入在10万元以下且符合西部开发公司优惠所得税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享受50%的应税所得减免,然后再享受15%的税率在西部地区。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西部大开发的15%优惠税率条件和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在涉及常规减免税的减半期间,可以将按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并征税。例如,为享受西部大开发的15%的优惠税率,减半是7.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即将出台。有关部门表示,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这项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业倾向于鼓励竞争。对于新疆新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如果这些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则国内企业可享受免税优惠。从开始生产和运营之日算起的第三年。在接下来的三年中,企业所得税将减半。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期超过10年,则在获利年度的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接下来的3年减半。
新疆的内资企业正在建设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科技项目。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8年。到期后,将减少企业所得税;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林草,其所产生的农业专业收入将免征农业专业税20年。
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优势产业,科技教育和旅游业的外资企业在10年内免征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并免征当地企业所得税。 8年。此外,新疆境内外资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技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的重点是规定: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贫困县投资设立的所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8年。%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天山经济带北坡的小城镇和重点城镇新建的农产品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征生产经营三年,减半减免7年。年份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