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西藏的税率为15%(与采矿业和采矿权交易有关的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
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比例为60:40。自首次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五年内支付的企业收入全部
税区将得到奖励。实际税率为9%。在未来三年中,企业所得税将获得90%的奖励。
国际税率为9.6%;
2.增值税:中央增值税和地方增值税之比为50:50,所支付的增值税基于首先收集然后退还
的金额(海关进出口减免税除外)。
3.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包括薪金,股息和公司高管的股息)
预扣付款。将奖励全部本地保留(40%),以及拉萨地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起点
为7500元
由于西藏偏远,因此在1959年进行民主改革之前是封建农奴制的,所以它在各个方面起步较晚,与大陆相比发展缓慢。为了加快西藏的经济发展,促进各族人民的共同繁荣,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在人力资源,财力,物力和技术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特别照顾。同时,中央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西藏的财政补贴实行“基数增加,配额增加,专项扶持”政策;在税收,适当的变更和简化方面实施“一致的税收制度“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投资力度,重点支持重点项目。实施贸易自由化和扩大贸易,加快发展政策,使西藏向国际援助倾斜;继续实施“农牧业”两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即农业区实行“家庭土地使用,独立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牧区实行“牲畜所有权,私人支持,独立管理,长期不变“); 2000一年前免除乡镇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公司所得税
1.暂时免税除西藏的采矿业和采矿权交易外,西藏自治区根据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扣除和免除当地份额。(实际税负为9%,)
2.如果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西藏,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可以享受在本地区本地共享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总部在西藏,而分支机构不在。分行在本地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共享的优惠政策。
4.如果总公司不在该地区,而该分支机构在西藏,则该分支机构可能无法享受本地区在当地分享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紧抓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税收权利,根据企业所得税地方减免部分,确定优惠政策的路径选择,研究制定优惠政策。符合我们地区的实际情况。
个人所得税
各种税项的扣除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水平。例如,工资和薪水的扣除标准,假期旅行费用补贴的扣除标准等。
契税
豁免。
营业税
仅征收卷烟批发的消费税。
城市土地使用税
中小企业免于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政策
1.西藏鼓励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公司奖励一定数量的企业发展资金。这种支持的比例远高于该国其他地区。今年的税款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应从财务上予以退还。
财务政策
1.享受比中央政府给予西藏的全国商业利率低2.472个百分点的特别优惠政策。
2.如果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比率达到30%以上,则可以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对于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根据拉萨市现行的招商政策,边境贸易允许使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的结算,并允许他们进行外汇结算该区域内外指定银行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