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针对零售肉类和蛋类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折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国务院规定,2012年10月1日生效对一些鲜肉和蛋制品的流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国务院批准活肉和蛋制品流通的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一些鲜活肉和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肉,牛,羊,鸡,鸭,鹅及其全部或分开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翼,爪和其他组织。
免增值税的新鲜鸡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冻鸡蛋,蛋液,蛋黄和通过破壳分离的蛋壳。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新鲜的活肉和蛋类产品。
2.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本通知第1条中指定的部分鲜活肉和蛋制品,并出售其他应税增值税产品,应单独计算上述鲜活肉蛋制品等销售应税增值税商品;那些未单独核算的产品无权享受某些鲜活肉和蛋制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向从事加工,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免税的鲜活肉和蛋制品。如果卖方选择免税待遇,则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券,使得增值税抵扣链人为地打破了。由于卖方选择免税待遇,因此购买时的进项税不可抵扣。这部分增值税只能作为价格的一部分传递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将在转售时从上游传递这一部分增值税再次被征收,导致双重征税。因此,如果将免税商品作为原材料继续从事生产加工,将产生双重征税,最终结果是提高了终端环节的销售价格。
例如,从事肉类食品加工的企业从牛肉批发企业购买牛肉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和加工。批发企业享受免税待遇,牛肉原料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在销售肉类产品时最终要承担更高的增值税。因此,尽管75号文的实施减轻了批发零售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但加大了下游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从总体上看,它没有减少或免税的作用。
此外,快餐公司还是新鲜肉类和鸡蛋的主要购买者之一。许多快餐店都有外卖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快餐店销售场外销售的场外消费食品,应加征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快餐店也可能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对于快餐店购买用于加工食品的新鲜肉类和鸡蛋,可能有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快餐店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计算了销项税,但是由于无法获得购买的新鲜活蛋等的可抵扣发票,因此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
就增值税的征收和交换原则而言,直接减税和免税被排除在外。减免增值税不是真正的减税或免税。某个环节中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较少,下游环节中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较高,因此应减少直接扣除的范围。
如果收款和管理条件以及财务状况允许,您可以使用增值税立即征税,退税和退税以及退税和退税的方法。这些优惠方法是财政补贴,可以确保增值税链的延续同时,它也可以直接使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纳税人受益,但是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能不允许这样做,主要原因是使用了增值税退税,立即退税和首次退税等优惠。它需要支持税收征管机构的管理,纳税人的合理税收核算以及高度税收合规性。但是,目前,中国有大量从事新鲜和活鸡蛋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规模不一,财务核算水平也不统一。一些企业的税收合规性较低。此外,他们还需要从财务中支付资金。在目前的财政收入环境下,恐怕很难实现。有许多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