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第1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折旧。
闲置的固定资产需要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百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作了相应规定。
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是:
(1)房屋和建筑物;
(2)所使用的机器和设备,食品仪器,运输工具,工具和器具;
(3)季节性中断和维修中断设备;学位
(4)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为:
(1)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分别评估过并计入过帐的土地;
(3)预先报废的固定资产;
(4)经营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