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1.当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同时,《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半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所有采用审计取证和核准取证的方法可以享受小额利润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最新动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关于扩大中小微利企业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3]
为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执行国务院的优惠税收政策以支持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牟利企业(包括采用审计征集和核定征集的方式),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牟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适用于小规模和盈利性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将企业所得税减免20%(以下称为税率降低政策)以及财税[2014] 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作为减半税收政策)
其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享受小型盈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审核并批准,但在报告年度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公司的员工和总资产也应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
3.小利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于通过审计获得的微薄利润,如果上一个纳税年度满足微薄利润的条件,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元),则本年度的实际利润企业所得税的预付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税政策;如果按季度(或每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已预付企业所得税,则可以享受微薄利润的优惠政策。
(2)对以固定税率征税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如果符合上一纳税年度的小型盈利性企业的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人民币100,000元(含100,000元),元),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10万元,您将无法享受半税政策。
小额获利企业按固定额征税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固定额进行相应调整。
(3)今年新成立的小型盈利性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十万元应该停止享受半税制。
4.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不享受预付款的小型和低利润企业,在结算年度结算时将享受统一计算。
小型获利企业在预付款项中享有优惠政策,但如果年度结算和付款额超过规定标准,则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企业。其中,职工人数和资产总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 69号)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上报税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以前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的规定为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 69号文第8条被废止。
在本公告实施后,不享受减半减税政策的小型微利公司预先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可从下一个季度(每月)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8日
1.扩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额收入在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2015]第34号:自2015年以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分别减少50%和20%缴纳企业所得税。
2.促销期被推迟一年
财税〔2014〕34号)实施细则:促销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财税〔2015〕第34条:优惠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判断小型低利润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已发生变化
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雇员人数,包括已建立劳动的雇员人数。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由此,财税[2015] 34号公告仅是财税[2009] 69号第7条。将根据全年企业每月平均值确定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规定更改为全年企业季度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业务期间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上述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首先,注意判断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员工人数的范围,仅指具有以下条件的员工人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接受企业派遣劳务的人数。和;其次,上述用于评价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可用;第三,公司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调整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也不能伪造相关指标或标准如果不可能故意降低应税收入,雇员人数和总资产,以防止不必要的与税收有关的风险。
4预付款政策已发生变化,无法判断其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半扩大有关问题的公告》。面向中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度第17号)规定,根据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预计企业今年将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并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当他们在几个季度和几个月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5填写新的预付款申报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公司所得税预付款申报表将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2015年版)的报告》及其他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号: (2015年3月31日),于2015年出版年度版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为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小微利企业判断》和《“四个指标”等列。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为了解决具体的经营管理问题,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半”,并针对具体的收款和管理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法规。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将小企业和小企业的减半税标准从年应税所得从不足10万元扩大到不足20万元。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