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242号
第2条规定,如果企业为员工提供交通,住房和通讯服务,并且实施了货币化改革,则应按月支付或每月支付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辆改造补贴或通讯补贴。是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薪酬管理范围;如果尚未实施货币化改革,则将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视为职工薪酬的管理,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再可能购买和构造员工住房。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假期补贴和未统一支付的伙食费每月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伙食补贴,实际上是向员工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它已经实施了货币化改革,而不是尚未实施不满足员工福利费用的货币化改革。有关规定,无论是直接发给个人还是在个人提供的账单偿还后支付的,已经形成了一种定期的“补偿制度”机制,定期对劳动成本进行补偿,这种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包括在员工福利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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