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凭证是企业用来计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的原始会计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写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从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得的凭证,用于在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和其他事项时证明其支出的发生,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和财务票据,纳税凭证,收据凭证,分割单等。
(1)发票
这些类型的账单包括特殊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此类发票实际上在实践中已经很少见,例如银行利息结算文件),并且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尝试获取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这种证明是减税前的主要证明。
(两个)表
最常见的是“工资表”。由于《所得税法》强调实际付款,因此最好具有收款人的签名或银行付款证明,劳动合同等,以证明业务支出是真实的。显然,不可能获得工资支出的发票。
(3)签署收据
这种类型的支出主要在海外支付。考虑到大多数海外国家和地区没有发票,这种支出只能基于已签署的海外单位或个人收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税务机关对收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国公证机构的确认书。这可以参考本文第5条的规定。
(4)行程
航空运输电子机票暂时使用“航空运输电子机票路线”作为乘客购买电子机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该行程包含在税务部门的发票管理中,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
(5)付款信
主要有税收帐簿,社会保险费特别付款簿和一般非税收收入帐簿等,它们是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收入支出的重要证据。
(6)收据和注释
主要是财务收据和捐赠账单。这些法案由财务部门制作,并由行政机构和公益单位使用。它们也是法律法案。
(VII)其他证书
除了上述文件外,还有其他一些文件证明业务确实发生了。它们通常只是辅助功能。但是,如果业务支出的性质使得无法获得上述账单,则可以将其用作法律文件。商业:
1.违约金和赔偿费用
如果违约金不属于另一方的非现金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入,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则有关付款凭证,证明支出的补偿协议,收据等可视为合法证书。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并且您无法获得发票。
2.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产生的费用
这类支出的纳税人已获得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件。这些文件仅证明法律事实,例如法院裁定另一方在赔偿某项财产。它证明了另一方的房地产应负有您的债务,并且不能用作依据该判断将其贷记为房地产的基础。另一方应向您赔偿不动产,并应向您开具不动产转让发票。这时,如果对方不给您开票,很容易导致税务公司之间发生纠纷。
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认识到这些判决和裁定是法律文件,可以作为
税前扣除的基础,但也有相当多的税务机关不认为这是合法的税前扣除证书。与税务机关讨论时,纳税人可以将本条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作为辩论的依据。
公司所得税前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和基于法律证据的扣除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
原则要求企业在实际发生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的费用。这是对公司所得税征税的先决条件,并且要求纳税人以真实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提供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权利和风险的发生确定收益和支出的归属期。收入和支出属于当期。本期收支;即使当期已收汇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因此,根据真实性原则,只要满足应计基础,就不需要在当期支付纳税人的扣除额。
企业的抵扣项目通常是当期的税前抵扣,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现前一年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在按税法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但不得扣除或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需要作出特殊声明和说明后,应当予以覆盖。直到年度扣除发生,并且恢复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次,相关性原则
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之前获得的收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为确定企业支出构成“与收入相关”支出的条件提供明确的标准。您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中的有关解释。它规定对关联性的具体判断应遵循实质性征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基于对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性判断。通常,分析是基于支出的根本原因和性质,而不是支出的结果分析。“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可以为企业带来现实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例如“原材料采购支出”。另一个是“可以带给企业的消耗品”预期的经济利益,例如“广告费用”。
第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抵扣,计入当期损益或必要的资产成本和正常的费用。为了确定是否合理,有必要基于企业经济上合理的假设,基于企业的性质,规模和业务范围等多种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为合理起见,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进行利息投资扣除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为准。一个例子。该文件规定:“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扣除因投资者投资不足所引起的企业利息支出。”对于应付资本金,企业的外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等于在规定期限内投资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金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利息。这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支付。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投资者的负担。”企业有外部借款,但部分借款是由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不足。这部分借款可能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一致定期但不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它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因此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这部分贷款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IV。税法优先原则
会计准则和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总额不一定相同。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差异表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区别。《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会计准则和惯例。
五,基于法律证书的扣除原则
基于合法凭证的扣除原则意味着企业应使用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除非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规定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也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不能由于各种原因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后,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补充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