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年度
香港政府没有强制性纳税年度。纳税人可以使用前一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或者从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使用公历,或者阴历结束。大多数有限公司的纳税年度是公历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内地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方式和纳税期限
香港公司使用临时税法来计算利得税。临时税通常是根据前一年的利润计算的,属于估计性质。确定当年税收评估基准期内的利润后,必须对其进行调整。香港公司的纳税期限更长,利得税报税每年提交一次,无论财政年度是3月31日还是12月31日,申报期的开始都设置为每年4月,并且可以申请延期。如果会计年度为12月31日,则最终报告期间为8月,如果会计年度为3月31日,则最终报告期间为11月。通常情况下,利得税的第一期支付大约是会计年度之后的10月至11月。
可能也适用于上述香港公司的投诉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安排”第10条第2款中关于股息的规定。
1.一家居民公司向另一名居民支付的股息可以在另一人中征税。
2.但是,也可以根据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居民的一方的法律对这些股息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收的税款不应超过以下要求:如果实益拥有人直接拥有至少25%的股息支付公司股份,则应为5%总股息的在其他情况下,则为总股息的10%。
但是,前提是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81号)的规定,其中包括:
1.香港公司是香港居民公司。
2.公司股息支付的实益拥有人是香港公司。
3.在获得股息之前,香港公司必须在连续12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占有公司所有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的股份的25%以上。并按照文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试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 2009]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