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1)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收益;
(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税企业所得税是指:(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优惠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IV。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收入的税收待遇
(1)猪和兔子的喂养应按照“畜禽饲养”的规定进行;
(2)饲养牲畜和家禽产生的分泌物和排泄物,应按照“牲畜和家禽育种”项目处理;
(3)观赏作物的种植应按照“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进行;
(4)除“畜禽养殖”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应视为“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
卖肉不属于牲畜和家禽的饲养,也不包括在免税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项目优惠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金融,技术,人才和产业政策指导的激励和支持。为支持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可享受4种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农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是中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多种税项,例如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合作社走健康发展道路呢?
首先,我们必须阐明税收政策的含义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 81号,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应明确以下税收政策:
:1.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被视为对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即农产品必须“由协会会员生产”,否则它们将没有资格获得增值税豁免。
2.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扣除13%。显然,这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必须按照现行政策和法规扣除其他农产品或商品。因此,应考虑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产品的税收问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该社会成员出售的农用薄膜,种子,幼苗,肥料,农药和农机具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出售给我们公司的成员”只能享受增值税的豁免,否则就不能享受豁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掌握销售目标和规定商品。
4.被视为农业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农产品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 52号)规定了“自产农产品”,该规定载于该条例第十六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免税项目第一项中的“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词,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动物育种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钓鱼。。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售的外包农产品以及购买,生产,加工但仍属于注释所列农产品的农产品,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应按增值税额计征增值税。规定的税率。
(2)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农业机械耕作,灌溉和排水,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免除禽畜和水生动物的繁殖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项目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林木销售和经营性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林木所得的收入。管理服务应由农业提供。机耕,灌溉和排水,病虫害防治和植物保护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某些物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 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免税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与农业有关的经济活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换句话说,从事上述劳动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除或从公司所得税中减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阐明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内容,包括:
1.该企业从事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择,中药材的种植,种植林木和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的收益,例如种植,畜禽养殖,林产品收集,灌溉,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的运营和维护以及海洋捕捞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企业,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项目的收入将减半企业所得税。
(1)严格区分社会内部和外部。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由社会成员生产,非社会企业或个人由农民合作社购买再销售的农产品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所谓“协会会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四条规定的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合作法。那些使用农民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来承认和遵守农民合作社的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人,可以成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农民合作社不是传统村落。或居委会。他的内涵很丰富。根据法律程序加入公司的人是“公司成员”,否则不是“公司成员”。
(2)有必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产品和应税农产品。根据财税[2008] 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免税农产品,才能以13%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不属于税收范围。免费农产品。那么哪些产品是“免税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农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动植物繁育,捕捞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主要是指种植,养殖,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但是,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外包农产品,以及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生产和加工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使用自产农产品。筛分,风选,采摘,碾碎,干燥和均质化后的茶绿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的免税规定执行,应严格区分。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因此,有必要准确地划分和说明他们各自的收入。
3.必须完成所有相关的支持程序
(1)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以获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条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成员不得超过5名。本法;((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宪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 (四)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宪法的住所; (5)有符合规定的会员“建立专业农民合作社应召集成立会议,所有成立者都应参加。成立时自愿加入社会的人是创始人。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或社会团体,可以使用服务,承认和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并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进入社会的程序,可以成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保留会员花名册,并向登记机关报告。在其成员中,农民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会员总数少于20人的,规定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有一名会员。会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会员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合作社。
(2)申请工商许可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为了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注册。注册; (2)所有营业人员的签名和盖章成立会议纪要; (三)有全体创始人签名和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有出资人签名和盖章的出资清单; (6)居住地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同时,应当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手续,并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进行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其他地方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为生产,营业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到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声明之日起30天内审查并签发税务登记证。在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掌握有关文件和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办理税务登记。
(4)建立财务会计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2008年1月16日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 15号)。农民合作社的工作应以《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法》及相关规定,规范其会计工作,“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建立会计帐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如果没有,条件,你也可以民主自愿委托乡村管理机构或代理会计机构进行簿记和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席或理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组织年度业务报告和盈余的准备工作。分配计划,亏损管理计划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保存在办公地点,以供会员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检查;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交易,以及与使用他们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该分开占。
财务会计系统不仅需要进行增值税,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等税收核算,而且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盈余分配,还需要对公司进行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基于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交易量(金额)的比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建立的农民合作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每个会员建立会员账户,进行详细的分类和核算。
税收将指导农民的专业合作社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为农民可以信任,信任和信赖的经济实体,真正成为一个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全体会员谋求共同利益的互助经济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