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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回答。节能节水的优惠政策:实行节能三免三分的优惠政策。从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营业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免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为15%;小型微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两者不能同时享受。但是,某些省份允许应税收入在10万元以下且符合西部开发公司优惠所得税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享受50%的应税所得减免,然后再享受15%的税率在西部地区。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1.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号):“ 2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工业企业是指主要业务以《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为基础,且主要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70%以上的企业。收入。《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将另行发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展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之前新推出的西部地区。西部地区(财税[2001] 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交通运输,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期。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直到充满。”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 2011年1月1日至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工业项目为主要业务的西部地区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公司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确认企业申请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总收入。
……………………………………………………………………………………………………………………………………………………………………………………………………………………………………………………………………………………………………………………………………………………………………………………………………………………?实施西部大开发”《意见书》(国税发〔2002〕47号)在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日;哪里它符合享受原始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是由于尚未赚钱或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税务机关尚未完成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国税发[2002] 47号第二条的规定,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您可以在完成相关程序后享受原始税收优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失效和废除某些规定全文的税收法规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经企业申请并经审查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
IV。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中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1。从2014年10月1日起,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中新增主营业务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总业务收入的70%以上。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 202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以及直属海关: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关键支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No。 33)和“国务院发展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73号),现将以下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1.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统称为“西部地区”)。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按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2.具体内容1.对于位于该国西部地区鼓励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至2001年,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
国家鼓励产业中的内资企业是指《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现行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工业项目,其主要业务收入为为企业企业总收入超过70%。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规定的鼓励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主要业务为《区域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工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70%以上。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免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西部地区新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如果上述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他们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营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期超过10年,则第一年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新建运输企业是指对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新建企业的投资。新建电力企业是指对新建电力经营进行投资的企业。新建的水利企业是指从事水利发展和水利综合防治,江湖综合治理,防洪涝灾,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土壤等水利安全的新投资企业。以及水资源保护,河道疏,以及河海堤防建设。新建邮政企业是指对邮政业务进行新投资的企业。新建广播电视企业,是指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新投资企业。
4.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农业专业收入从退耕还林(生态林应超过80%)起,从收入年起的十年内,草类免征农业专业税。
5.对于西部地区的公路和省级公路建设用地,铁路和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公路线两侧的沟渠和耕地占用的耕地。在列表中。
西部地区除国道和省道以外的道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土地,凡用途的变更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自用途变更之日起退还耕地占用税。
6.在总投资范围内用于国内鼓励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受外国投资和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鼓励,但不免征国内投资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除外项目(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应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
上述免税政策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4.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