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公司所得税由受益公司支付。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继续经营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例如终止其自身的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所有者。处理诸如股息分配之类的问题。
第二,以下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
(1)需要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企业;
(2)在企业重组期间需要清算的企业。
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应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并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
(2)确认清算债权和清算债务的利得或损失;
(3)更改连续经营的会计准则,并处理已提取或摊销的费用;
(4)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
(5)计算并支付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应按年度缴纳,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在一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末之后的4个月内进行结算和付款。在预缴方式上,纳税人应按纳税期限的实际金额提前缴纳。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可以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期预缴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缴。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便无法随意更改。
小型低利润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承认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是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公司的标准,并且满足以下条件:(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预缴了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因此无法确定该企业是否是一家小型的低利润企业。 2008.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1条规定,如果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则符合小型获利企业的条件。根据去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今年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1)时,临时填写“利润总额”和第四行5%的乘积在七行“所得税减免”。
也就是说,当企业在200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它首先根据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来确定它是否是一家小型的低利润企业。如有必要,可以在“减免所得税”项中填写利润总额和5%的乘积。
同时,为了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和小额利润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在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公司全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的平均资产计算的在年初和年底。
2008年底,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相关指标,核实公司是否符合本年度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要求。如果确定不符合2008年要求的公司,但已申报为小额微利企业,则需要补缴当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5%。结算已解决。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 28)规定去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企业,其分支机构无需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