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城市和郊区。不少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一个
也就是说,根据预售收入和上述应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公司所得税率为25%。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收入为1500万元,并且该开发项目按照该地标分布在地级和地级市区以及郊区上述规定(2),必须至少为10%,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0%×25%= 375,000元
1.去年预付33%的所得税将不退还给您。
2.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房地产预付款所得税主要考虑预付的毛利率。因为预付款=毛利润X税率。有关毛利的规定,请参见国税发〔2009〕31号。
3.如果要退还所得税,则必须等待整个项目结算,然后进行全面计算。届时将知道是否将其退回,并且目前尚不知道。
4.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的位置和商品房的性质(例如,经济适用房),根据销售和预售额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局《付款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非经济实用房,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预计开发利润率应不低于20%,15 %,10%;经济适用房不应少于3%。当预付所得税时不扣除行政费用,而在结算时将扣除行政费用
5.关于如何使用税率的问题,税务机关将根据您的销售量确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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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也称为税收,税收,税收,税收,捐赠,税收)是指政府为了个人和法人的强制性和免费收取的实物或货币,以维持其功能和提供公共服务通用术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税法,不同的税制,不同的分类和不同的概念。在各个朝代和中国地区,税收的中文名称也有所不同。税收制度是指由纳税人,税收对象,税收项目,税率,税收环节,税收期限,税收计算依据,税收减免,违法行为等组成的税收制度。不同的税收对象,总税收类别构成一个“税收体系”。
为了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确保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经研究,以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1.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在几个季度(或几个月)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开发建设,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前通过预售获得的预售收入,根据产品开发后的季度预期利润率(或每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该利润总额计入预付利润总额中完成,支付税款根据实际利润再次调整。
2.估计利润率是根据以下标准暂时确定的:
(1)负担不起的住房开发项目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最低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联盟,市区和郊区的比例不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人数不得少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 〈管理办法〉公告》的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江府发[2004] 77号),不少于3%。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和其他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在完成前服用。预售所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中”(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
IV。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售收入作出初步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附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适用非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已按照本通知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按照原先的预期利润率于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预付款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