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25%的利润,并在次年5月31日之前结清付款。
蔬菜批发企业销售蔬菜不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那些直接从事植物栽培,收获和动物养殖,捕捞单位和个人卖出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农产品外包,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仍在注释中列出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农产品,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可能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减免是指:(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石油,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种植; 2.育种新品种; 3.中药材种植; (四)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步生产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二)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减半:(一)种植花卉,茶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从事被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国内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如果农产品由农民合作社的成员生产,并且由合作社负责销售,则他们可以享受上述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