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程序
必填信息:申请书,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五,与农产品初级加工有关的税收事项(1)委托企业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通知(财税[2008] 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范围补编》。财政部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的初加工征收的税款该通知(财税[2011] 26号)规定,为农产品初加工提供的农产品加工费可以作为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如果该项目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并且是由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种子企业委托的,请参阅“ IX。委托企业执行实施条例86第五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按照委托人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课税。
根据国税函[1997] 53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的种子公司对农业生产前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但是,农业生产资料(例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收入应与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获得的收入分开核算,并在按照规定。
因此,种子公司销售大蒜种子,化肥和农药所得的8000元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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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企业建立种子生产和运营档案
种子生产和操作文件是种子生产,加工,存储和操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完善文件管理系统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种子质量的重要内容。规范生产经营档案的管理,有利于种子的可追溯性管理,有利于加强许可后监督。
新的《种子法》强调了生产和运营档案管理中的两个方面。一种是确保可追溯性,另一种是保留种子样品。种子企业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其中包括在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和流通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或者证明。
种子生产和经营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以确保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是连续,完整和真实的,并确保可追溯性。如果档案资料中有复印件,应注明复印时间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将分批生产和经营的种子样品保存至少两个生产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