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企业可以按规定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分别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来源的估值;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除将资产转移至国外,的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况下,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没有改变,可以视为资产的内部处置,并且继续计算相关资产的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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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主席令[2007] 63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资产被批准扣除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国务院令[2007] 512号):企业第11条中的“固定资产”所得税法是指生产产品的企业持有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以及其他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服务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