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税企发[2000] 445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资本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
(3)对非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
(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
(5)对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6)慈善捐赠,救济捐赠和非公共福利,救济捐赠超过国家规定
(七)各种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
(9)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除上述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库存下降准备金,短期投资下降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保留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