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是错误的。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按所得税额征收。这并不意味着可能不支付某些所得税。这里相关法规的意思是如果收集到关联方的利息收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调整非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息收入,并根据总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
一个调整项:
1,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2。
2.商务娱乐的可允许扣除额为350,000元= 6000 * 0.5%= 300,000元,且不应超过= 35 * 60%= 21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35-21 =14万元;
3.直接向革命老区捐款50万元,不得扣除,并增加应税所得50万元;
4.逾期未缴纳的营业税,不得支付20万元的营业税,也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0万元;
5.扣除1000万元的广告费用= 6000 * 15%= 9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0万元。
2.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 6000-4000-40 + 200-20 + 14 + 50 + 20 + 100 = 2324万元;
2.应交所得税= 2324 * 25%= 581万元
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30 * 25%= 7.5万元。
第二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50 * 25%-7.5 = 50,000元。或20 * 25%= 50,000元。
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80 * 25%-7.5-5 = 75,000元。或30 * 25%= 75,000元。
第四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95 * 25%-7.5-5-7.5 = 37,500元。或15 * 25%= 37,500元。在
年末进行了以下调整:
①隐瞒收入而少付的增值税为11.7 / 1.17 * 17%= 17,000元。如果再加倍,将处以34000元的罚款。这24000元要加税,即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4000元。
②广告费税法规定扣除15%的收入,扣除上限= 950 * 15%= 142.5万元。实际支出148.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应当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48.5-142.5 = 6万元。
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之间的借款利息资本化,并计入在建工程而不是财务费用。 6.4万元的利息是10每月应资本化,应资本化的金额= 6.4 * 10/12 = 53,300元。由于所有企业均计入财务费用,因此利息费用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3300元。
④商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收入的0.5%,20 * 60%= 120,000元,950 * 0.5%= 47,500元,扣除47,500元应税收入= 20-4.75 = 152,500元,应实际扣除200,000元。
⑤以上①②③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4 + 6 + 5.33 + 15.25 = 29.98万元,应交所得税= 29.98 * 25%= 749.5百万元
即应于年底缴纳企业所得税7459万元。
(注:在这个问题上,对于由税务局,本身还是由公司发现的隐瞒收入,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如果税务局发现了隐瞒的收入,则无法获得10万元的收入。用作广告费用以及商务招待费扣除的基础,此问题的答案在基础中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