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 44号,国税函[2008] 635号,国税函[2008] 251号的规定,如何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月度或季度所得税。企业如下:
已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
每月(每季)预付的公司所得税金额=免税项目(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等)的免税项目总利润收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应税收入×税率=应交所得税-所得税减免金额(包括:高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和小规模盈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额)。
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预付:
每月(每季)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12(1/4)×2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异地建设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设企业所得税征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156号),由建设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公司所得税的支付问题已经得到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处理方式:
1.总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根据国税函[2011] 156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行预分配给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每月或每季度一次,以及项目部门预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付款。总公司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按余额当场支付。
2.在不同地方进行二级分支机构建设。对于属于跨省份业务的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No。 28),根据“统一计算和分类“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方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同一省份的业务,则分支机构向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营业收入由总公司统一企业所得税是计算和缴纳的,分支机构不预先在施工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跨地区建筑公司设立的建筑公司跨区域项目管理部门(包括与项目管理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如果合同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时,将其收入汇总到分公司中,并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分类管理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两种情况:
首先是该项目位于您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因此有必要在项目所在位置的国家税中预付0.2%的公司所得税。当您的公司为季度或年度报告执行公司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种是项目位置与公司注册位置相同,因此您只需要在季度或年度中申报公司所得税。
对于计算方法,目前有两种收取公司所得税的方法:
帐户收集和应税收入收集的验证。
帐户收款:应用财务会计准则,根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利润找到适用的税率以及计算和支付公司所得税的企业。
已验证的应税所得率: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但无法正确计算成本和支出的企业。
会计税的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验证,关键是要查看您的利润率和批准的应税所得率中的高者,如果利润率高,则执行批准的应税所得率的人少交税否则,您将支付更多税款。
例如:您的营业收入为100万元人民币,成本为50万元人民币,流通环节税为10万元人民币,利润率为40%。如果批准的应税收入率为25%:(应税收入超过3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审计帐目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支出-营业额链接税)*税率=(100-50-10)* 33%= 132,000元;
按批准的应税所得率=收入*批准的应税所得率*税率= 100 * 25%* 33%= 82,500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者之差为49,500元,主要是因为您的利润率比25%的批准应税所得率高40%。
如果您的财务会计系统不完整且无法准确地计算成本,则税务部门必须肯定实施核实应税收入率的方法。如果您的利润率低于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建议按照规定做好财务会计计算,争取收税(可以少交税),否则对您有利实行应税所得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