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利润* 25%=应付所得税。应税利润* 15%=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前后的差额,后者=实际应交所得税。也就是说,应税收入* 10%。
公司所得税
1.暂时免税除西藏的采矿业和采矿权交易外,西藏自治区根据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扣除和免除当地份额。(实际税负为9%,)
2.如果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西藏,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可以享受在本地区本地共享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总部在西藏,而分支机构不在。分行在本地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共享的优惠政策。
4.如果总公司不在该地区,而该分支机构在西藏,则该分支机构可能无法享受本地区在当地分享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紧抓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税收权利,根据企业所得税地方减免部分,确定优惠政策的路径选择,研究制定优惠政策。符合我们地区的实际情况。
个人所得税
各种税项的扣除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水平。例如,工资和薪水的扣除标准,假期旅行费用补贴的扣除标准等。
契税
豁免。
营业税
仅征收卷烟批发的消费税。
城市土地使用税
中小企业免于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政策
1.西藏鼓励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公司奖励一定数量的企业发展资金。这种支持的比例远高于该国其他地区。今年的税款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应从财务上予以退还。
财务政策
1.享受比中央政府给予西藏的全国商业利率低2.472个百分点的特别优惠政策。
2.如果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比率达到30%以上,则可以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对于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根据拉萨市现行的招商政策,边境贸易允许使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的结算,并允许他们进行外汇结算该区域内外指定银行的帐户。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地区有关税收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通知》(西藏政发〔2011〕112号)。
所有行政机构,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员会,机关,局和局:为了深入实施自治区党委的部署,以促进跨越式发展第五届西藏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关于调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1.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1)增值税起征点。
2.识别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识别和管理;纳税人尚未申请确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停止对虫草和松茸采购征收营业税。4.将娱乐营业税的税率从10%调整为5%
五,本通知将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的通知(西藏政发[1994] ] No. 42)从2011年1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西藏政发〔2004〕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营业税的通知》(西藏政发〔2010〕34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税收的通知》。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营业税(2010年第1号)该通知被废止。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应于2011年11月17日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西藏政发〔2011〕114号)。
所有行政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员会,机关,部门和局: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在我们区,我们现在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从2011年到2020年,我区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位于西藏以外的企业)都将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1月12日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政发〔2008〕33号)。
所有行政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员会,机关,部门和局:已研究并批准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届常务委员会,2008年2月18日,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的。我们地区的情况。
第二条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区还对下列行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为促进农业和牧区的经济发展,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由农牧民在农牧区建立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农业和牧区建立扶贫企业或项目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采矿业和建筑业除外)可免征7年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5年。
(2)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黄油桶,马具等手工制作的民族手工艺品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在县以下城镇(不包括县城)以及农业和牧区从事卫生的企业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为了建立各种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和文化团体,表演,体育比赛,展览厅,博物馆,寺庙,公园等,暂时将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免于企业所得税。
3.我们将暂时免除与该主要业务及其他收入相关的福利院,疗养院,墓地,图书馆,博物馆和宗教场所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4)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获得免税优惠:1.投资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镇)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如果以上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则从获得该项目的首次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工程,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除外。
2.投资于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的建设和运营,应从其首次产生经营性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六年。获得该项目的。企业承包工程,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除外。
3.从事地质勘探的投资者应自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4.如果该产品被国家或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该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则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0和自认可之日起分别为8年;高科技产品的产值如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则仅产品免税。
5.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建设部门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筑材料和产品开发指导目录》的范围。
6.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药企业,自开业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改良传统藏药,配方创新和大规模生产,新药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从事藏药材的种植,繁殖和经营。
(5)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开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或项目的具体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旅游局确定。
2.适用于自咨询之日起从事咨询行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行业),信息行业和技术服务行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开幕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自开业之日起,对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工业,材料回收业,外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6)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行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合并或收购的西藏国有小营利企业或亏损企业的并购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对于合并或收购的企业,自合并或收购签署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同年,同时进行并购,按并购业务资产占合并并购业务资产的比例,享受相同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8年的税收优惠。
并购与并购,并购业务合并,而不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从并购合同之日起,公司经营资产的并购占合并1,企业取得的营业资产所占的比例,享受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比例。
2.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托管和租赁,自签订托管租赁协议之日起,企业托管和租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VII)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
1.适用于商业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房屋代理,典当,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民族商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以及在街道上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社区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具有《就业和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招聘人员或大专院校毕业生,签订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招募的人数。5000元的限额依次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重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用于重组和分流企业的剩余人员(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型企业在中国的广告业,桑拿,按摩和氧气吧中,除从事建筑业建筑总承包的人员外,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审核。 ,并将在3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1)使用原始企业的非主要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关闭。
(2)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使产权主体多样化。
(3)原企业的剩余人员应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包括30%),工程总承包商以外的建筑企业应吸收剩余原企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含70名)%)。
(4)与安置工人进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自成立之日起,针对从事咨询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开场,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公共事业,商业,材料工业,材料回收业,外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1.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行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西藏国有微薄盈利或亏损企业的并购西藏国有微薄盈利或亏损企业的合并,并购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对于并购,根据并购业务经营资产在并购业务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受相同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8年。
在西藏并购的一家国有小利润或亏损企业,该并购企业与该并购企业合并,合并和运营,并且不作为西藏的独立纳税人公司所得税。合并和收购的企业经营资产在合并和收购的企业经营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8年相同。
(2)对于在西藏的国有亏损企业的托管和租赁,自签订托管之日起,西藏的国有亏损企业应免征6年的企业所得税。和租赁企业。
12.就业和再就业
(1)为商业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住房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民族商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提供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应聘有当年具有就业和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招聘人员或大专院校毕业生,签订为期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到实际招募的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将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第三,日常杂物及其他:犁,耙子,镰刀用于炼铁;工业设备,如剪刀,木工设备;家用刀,铁箱,铁炉,铁锁等;木材等木制品碗,黄油桶,马具,藏式家具,藏式铁皮箱等;鼻烟壶草席,藏香,藏陶瓷茶壶,餐具;竹柳编织用品;藏香;金属铸件:金银杯,金银碗,金银盖,金银壶;陶瓷产品:陶罐,陶香炉,陶罐等;颜料:矿物颜料,植物颜料等;骨制品:梳子,烟嘴,烟斗等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0月15日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西藏政发〔2011〕70号)。
所有行政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员会,办公室,办事处和局:贯彻执行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国民”大会于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实现了合理的税负。收入
(1)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合同工)的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扣除3500元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继续扣除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获得的浮动工资以及个人支付的住房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其他免税项目。
(2)未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支付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的工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除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区和二区为7500元,三区为7900元,四区为8300元。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所挣的工资,薪金所得,仍可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免税项目。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
(1)对于接受审计的个体工商户,其房主的月减免标准及其他生活补贴提高到:第一,第二区域为7,500元,第三区域为7,900元。类别,第四类别为8,300元。
(2)对于具有定期配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税收减免(包括工资和生活因素)将提高至:第一和第二类为7,500元,第三类为7,900元,和四个类别面积是8300元。
3.承包和租赁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无论是对工资和薪金征税,还是对承包和租赁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征税,均应扣除标准扣除额为:第一,第二类7500元,第三类7900元,第四类8300元。
五,这些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六。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