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合作社和农业资源的范围太广。一般来说,只要您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就可以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详细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第一项是您可以查看哪个项目属于哪个项目以及满足哪些条件,并且将应用减税或免税政策。
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的农业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以下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6条第1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能为豁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指:(一)下列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不是豁免,而是税收优惠。
可用于启动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优惠
降低企业所得税。国家在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税收试点的基础上,采用了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理念,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企业等标准化,统一的先进服务企业制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已将满足公认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纳入了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类别,并获得了与高科技企业相同的优惠待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批复》(国办函〔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商务部技术新技术《关于服务型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3号)规定,对认定的技术先进的服务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国家认可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的外包企业被认定为技术先进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五年内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不包括在此范围内。北京和天津。,上海和其他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涉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三个方面:第一,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办函[2009] 9号文件和财税[2009] 63号文件规定,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二,其他业务收入免收营业税,例如租金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规定,服务外包企业按规定价格租用公房和廉租房。由有些房屋免征营业税。第三是房地产销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服务外包企业出售或转让其购买的房地产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并全部收入。减去房地产或购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于出售或转让从债务减免中获得的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服务外包企业,债务减免时所有收入减去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余额为营业额。
员工教育支出的比例已大大增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教育支出中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支出2.5%的部分,可以减免。总工资和薪金;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国办函[2009] 9号和财税[2009] 63号文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先前扣除额的超额部分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例如,一家服务企业的年薪总额为1000万元,按照一般规定,实际上可以提供25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被认定为技术先进的服务公司后,职工教育经费增加到80万元。无疑将对企业增加教育培训投入产生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服务外包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以减免。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服务外包企业确实难以缴纳房地产税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定期减免征房地产税。
服务外包企业还享有其他税收优惠
除了享有上述税收优惠外,符合某些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还可以在生产,研发,重组,技术转让,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营业税和其他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来享受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规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发生的以下技术发展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开发费以及技术书籍材料和材料翻译费;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电力成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如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摊销成本;模具,中间测试和产品试生产的工艺设备的开发和制造成本;勘探和开发技术的现场测试费用;研发成果的示范,评估和检查费用,根据规定按100%扣除,允许根据实际年份发生扣除50%的税额,再扣除公司所得税。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中,少于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最长抵免期限不得超过5年。
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少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也规定了技术转让收入的计算公式,即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例如,一家服务外包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1550万元,技术账面净值600万元,各种税金和附加以及合同签订费用100万元。企业应纳税企业所得税额=(1550-600-100-500)×15%×50%= 26.25(万元)。
一些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的折扣。如果将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中软件研发和开发服务的服务外包企业确定为软件制造企业,则可以实施针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规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中国新认证的软件生产企业将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将减半。所得税。实施增值税即用即付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受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
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和合并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缴纳营业税。由于企业产权的转让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务的整体转让,因此转让价格不仅由资产的价值决定,而且与房地产销售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完全不同。公司资产。《关于不征收财产营业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企业财产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不应当属于营业税的范围。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服务外包企业投资房地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参股,参股。在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中,共同承担不对投资风险征收投资税。服务外包企业不为股权转让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