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以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计算zd的摊销成本,并允许扣除。
所得税法的精神是允许无形资产摊销,但必须遵守规定的摊销方法。如果企业采用的摊销方法与税法不同,则在年度结算和付款时进行注册会计人员将按照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摊销,其差额将根据收入金额的应税形式进行调整或减少。从长远来看,它不会影响应付所得税。
2.因此,如果进行会计处理:将上一年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当年的费用,则在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增加税收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
因此,问题中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款:研发支出-支出支出800万元(400 + 400)
借:R&D支出-资本化支出12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及其他科目2000万元
借款:管理费-研究费800万元
贷款:R&D支出-支出支出800万元
借款:无形资产开发支出1200万元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纳税人产生的“三项新”研发费用。此外,对于那些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人,需要额外扣除50%。
因此,在税法中,所有研发费用均列为支出,不确认为无形资产。结果,标题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计税基础为零。
由于所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税基,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