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2007] 63号)在第9条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中所占百分比不超过12%的公益捐赠
根据2007年版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产生的公益捐赠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会计系统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扣除非营利组织的捐款应通过中国非营利组织和国家机构的捐款扣除。企业对教育机构的直接捐赠不能扣除税前费用。
非公共福利捐赠需要增加。《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禁止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年度结算时,应增加税收。符合相关公益捐赠条件且年利润总额不超过12%的捐赠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