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并弘扬中华民族尊重老人,尊重老人的优良传统,蒙阴县税务局组织了国庆节和重阳节“双节”庆典,与新旧税收共同努力“访问慰问。在县委领导下,全县税务系统中的67名青年税务官员与75名退役老兵配对,向老干部致以节日的问候,并开展了“不忘初衷,怀念使命”的主题活动。局发生了。
县委书记,董事吴汝峰和青年税务干部首先来到离退休干部赵金生,庆祝祖国成立70周年,祝祖国繁荣昌盛。这位老人今年94岁,他希望我们的新税制向前迈进一大步,并为国家做出更多贡献。
这次访问与主题为“不要忘记自己的内心,谨记使命”的教育活动相结合,我们派出老干部上学,深入研究并实施了习近平的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激发了大多数人的思想。党员干部的责任心不断增强了他们的“觉悟,承担使命,寻找差距,抓落实”的意识和意识。
退休的老干部徐志刚结合自己的经历,讲述了老一辈纳税人扎根,奋斗一生的故事。他们对青年团员进行了教育,以增强他们在基层工作的信心,并鼓励他们不要忘记自己的初衷,并遵循其前任的脚步。继续努力成为一个能吃苦,乐于奋斗,敢于承担责任的税务干部。
他们通过听取意见和邀请,邀请参加庆祝活动等各种形式向老同志转达关心,并赞扬他们对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贡献。
年轻的同志们清理了旧的税务干部,清理了杂物,并展示了新时代和新税收的新面貌。
税务官员和退休同志演唱了红色歌曲“为祖国唱歌”。
为老干部介绍健康知识
听老人的教teaching
新的和旧的税收需要学习和投入。
广大老干部和党员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老干部和党员的访问和慰问表明,党和国家对老同志的关心和爱戴,为年轻同志树立了榜样,鼓励他们努力工作,并渴望建立一个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老同志带来新员工,讲述纳税人奋斗的历史,年轻人可以了解税收工作,加深对单位的感情,让初衷和代代相传。
活动亮点
01
勤劳的蜜蜂会统计访问的材料
02
看看我的“臭腿”
不要放弃
我们回去吧
重量
杨
部分
学习从洋娃娃开始
谁和西达合影了?
案件
企业将在经营过程中出售旧设备,但由于缺乏税务会计知识或公司对二手设备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观意图,因此无法支付销售款项,从而导致逃税。行为的产生。
宁波市奉化区国家税务局收到一份报告,称一家采石场公司有账外销售收入的非法行为。在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对帐簿等之后,在核实非法事实的同时,也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收益。该公司在其帐户中出售了一些旧设备,但未能及时缴纳税款,涉嫌逃税。在采访了法人和企业会计后,我了解到企业的违法行为是纳税人的主观看法,即销售闲置的旧设备涉及少量资金,并且在购买过程中已缴纳了税款。出售是他自己的商品的处置。不需要税。因此,尽管在帐户中进行了记录,但声明并未依法进行。最后,奉化区国家税务稽查局决定对这种非法逃税行为追缴增值税。
政策分析
1.财税[2008] 170号第4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售二手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二手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征收增值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或自行生产的固定资产销售自用,将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II)未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中的纳税人出售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其使用率为4%增值税减半征收;
(三名)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中包括的纳税人在扩大该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之前出售了购买或自制的二手固定资产根据4%的征税率,将按50%的减免率征收增值税;在扩大该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后,对已使用或购买的固定资产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II。财税[2009] 9号文件规定:
(1)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纳税人应遵守以下政策:
1.出售根据《规章》第10条不可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二手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简单的4%税率征收一半的增值税。
出售已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必须遵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财税[2008] 170号)。
出售其固定资产以外的二手物品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以2%的减免税率征收增值税。
经常有业务咨询,可以退还出口的旧设备吗?让我们通过以下情况分析在不同情况下出口旧设备的退税情况。
情况1:在不扣除进项税的情况下获取进项增值税发票
基本情况
康达是一家外资独资公司。它的主要业务是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大部分产品在欧洲和美国销售。公司出口的产品适用免税政策。
案例分析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中,第7条第3款:
由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但根据相关规定不需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购置的设备以及由出口企业和试点地区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的其他单位出口的设备(如果使用的设备未从进项税中扣除)免征增值税退税方法。
《财税[2012] 39》第4条第6款规定:
的出口进项税尚未计算并从二手设备的增值税退还(免税)中扣除。税基由以下公式确定:
退(免)税的计算基础=特殊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特殊进口增值税支付书中指明的增值税额×二手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值({}}二手固定资产净值=二手设备的原始价值-二手设备的累计折旧
本通知中使用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已按照财务会计系统对折旧进行了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该规定,公司于2008年8月购买了该公司出口的设备,并已获得一张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但未扣除。根据该文件,这种旧设备的出口可免税。
计算退税(免税)({}} 1,计算
(1)计算二手设备的折旧
案例2: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扣除进项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和财税[2012] 39号文件的公告中,对于企业购买设备以获得特殊价值后如何处理出口没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发票并扣除进项税。
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扣除进项税后如何处理设备的购买?我们讨论两种类型的企业:制造企业和外贸企业。
1.生产企业:
财税[2012] 39条第2款(1)规定:减税和退税措施。制造商出口自产商品和视同自产商品(视同为自产商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并向外部方和上市的非生产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劳务(见附件)。 5(具体范围),则免征增值税,并从应付的增值税额中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包括适用于立即退税,先征再退的增值税政策所适用的增值税),以及未减少的部分已退还。
财税[2012] 39号附件4被视为自产商品的特定范围。第九条:购买用于生产自产商品的设备和原材料(不包括农产品)。换句话说,生产企业出售用于生产自产产品的外包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被视为自产产品,适用免税和退税方法。
2.外贸企业:
出口二手设备的外国设备相对较少。笔者认为,如果外贸企业出口使用过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票,并已抵扣再出口,则可采取以下措施:先将抵扣后的进项税额转入,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第7号第3条规定了处理:
会员:
我们的公司是生产企业,也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我于2019年初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用于增值税应税商品,并获得了一份统一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我想在2019年9月转让。可以转让吗?适用于3%税率减去2%税收政策的简单方法吗?
大成战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规定,自1月1日起, 2009年,纳税人自行出售和使用了该产品。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销售,应当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未在销售之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出售其购买或自制的二手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将按50%的减免税率缴纳增值税; (3)2008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参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扩大该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出售已购买或自产的固定资产,减半税率为4%征收增值税;在扩大该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使用或购买的固定资产或自制固定资产,应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商品适用低增值税和简易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第二条规定出售二手商品的普通纳税人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可抵扣,尚未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百分之四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出售已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全国转型》(财税[2008] 170号)。出售固定资产以外的二手物品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57号)明确规定:“按照简单的方法,增值税税率应按4%的税率减半”,以调整为一种简单的方法是按低于2%的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4日对“关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对以前年度购买的旧设备进行再销售的适用税率问题”的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税率增值税和某些商品简易措施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 ,以下规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一)出售使用过的物品的纳税人应按照下列政策执行:1.出售使用过的物品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扣除;没有根据《规章》第10条扣除。对于从进项税中扣除的固定资产,按照简化方法,将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一半。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售其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第四条执行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10条下列各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利益或个人消费中的已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 (二)所购商品有异常损失和有关应税劳务; (3)非正常在制品和制成品消耗的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损失;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 (5)本条第(1)至(4)项订明的运输费用和免税商品销售的运输费用。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 4.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自行出售在不同情况下,对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适用税率销售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的公司出售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不属于根据《规章》第10条不可扣减的固定资产,并且尚未扣减进项税,则增值税按税率征收;否则,增值税将以4%的简单税率减半。(财税[2014] 57号将半价增值税税率由4%调整为3%税率由2%调整为增值税)
总之,贵公司的二手车销售不是固定资产,不能根据《规章》第10条扣除进项税。,应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张培南
一位朋友经常问:“一家制造公司可以为二手设备出口退税吗?”,“如何在退税软件中操作?”,“在出口退税系统中出口二手设备的声明是什么? ?”。生产企业对二手设备的出口可分为三种情况。让我谈谈生产企业对二手设备的出口。
购买的旧设备未获得增值税发票
旧的出口设备在购买时未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并且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免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第6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货物应享受免税政策除本通知第7条的规定外,劳工服务还应遵守以下政策:二手设备。具体范围是指尚未取得海关专用增值税发票和海关专用进口增值税支付书但有其他有关文件的二手设备。
生产公司通常会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用于购买生产设备,用于扣除。在实践中很少会获得用于出口的二手设备的特殊增值税发票!
获得购买的二手设备的特殊发票,用于出口而无需扣除
已获得购买的用于出口的二手设备的特殊发票,没有扣除,可以按照免税方法退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第4条第6款规定,二手设备从出口进项税中扣除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依据是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退税(免税)的基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增值税专用进口支付书中所支付税款的价值习惯×二手二手固定资产净值÷二手设备原值
注:已提供二手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二手设备的原始值-二手设备的累计折旧。二手设备是指出口企业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七条第(7)款规定的“出口商品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公告)。 3,出口企业及其他实体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设备,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设备,但不得根据相关规定扣除进项税额,非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设备以及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试点变更区域出口企业和其他在本企业试点前购置设备的单位出口的二手设备,如未计算进项税额抵免的使用设备,可免征增值税。
③退(免)税基础=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二手设备固定资产的净值÷二手设备的原始值
以龙图单机版退税软件为例,操作步骤如下:其他向导-其他申报数据收集-出口二手设备申报录入-录入后生成数据-打印数据-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数据-关注需要信息,输入的数据如下: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从宣布货物出口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次年的4月30日的每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退税。逾期不退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请退税时,应填写《出口二手设备退税报告》,并提供官方电子数据和以下信息: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对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人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人出口货物证明书和代理出口协议;
③海关进口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优惠券)或专用增值税付款表格;
⑤“用于出口的二手设备折旧确认表”;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注意: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应当指出,这种情况是基于免税的。
通常会扣除购买的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
通常扣减后的增值税发票可用于购买二手设备以进行出口,并且可以按照免税和退款方法进行退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第2条第(1)款规定,制造商出口自营产品生产的商品并将其视为自产商品(视为自产商品的具体范围见附录4,并向外部方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劳务,以及上市制造商出口非自产商品(具体范围见附录5) )。免征增值税,应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应退还增值税(不包括适用于立即退税,首次征费和首次退税政策的增值税)。被视为自产商品的具体范围可以在附件4第9条中找到。用于生产自产商品的外包设备和原材料(不包括农产品)。
这种情况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退税数据的输入与货物出口的输入相同。可扣除的退税金额= FOB出口设备FOB *帐面汇率*出口货物退税额。输入业务类型“视同购买的设备”时,应选择费率,出口明细。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总是必须处理旧的固定资产或旧项目。这次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要在2013年处理旧车,请咨询税务局的相关人员。答案是要问缴纳17%的增值税,这个答案正确吗?由于房地产公司在税制改革之前是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答案是错误的。让我们对二手商品,二手固定资产和二手物品的不同税收处理进行分类。
首先要阐明概念,二手货物,二手固定资产和二手物品:
1.二手货是指通常用于商业目的的待售二手货。所谓二手商品,是指尚未使用但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商品(包括旧车,旧摩托车,旧游艇),已经进入二次流通。 2.旧固定资产由企业自行使用。折旧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3.旧物品是指其他低价值的消耗品,例如公司使用的包装,不被视为管理和会计的固定资产。
一,二手商品
1.二手货可以理解为获得的二手货,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购买后,由于其部分使用价值,这些商品可用于次级销售(包括二手车和二手摩托车)。汽车和旧游艇)。这里的“包括旧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不仅将旧货政策应用于此类事物。
注意: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您使用过的物品。
2.二手货物是指货物的使用者和卖方不是同一个人,通常由收购方使用,收购方在收购后将其转售。
旧货的卖方可以是旧货交易商,可以从其他单位或个人那里购买旧货(包括被购买方用作固定资产的低价值易耗品),然后再次出售以赚钱,例如一家专门从事二手车贸易的公司。
二手货的卖方也可以是一家公司,并且在购买旧设备后,由于某种原因未使用该设备并转售给了第三方公司。
3.《税法》规定的旧货特殊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对二手商品的销售,征收税率应为增值税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节约型业务部门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3%)({}}应税金额=销售额×2%
4.二手商品的发票规定:纳税人应开具销售二手商品的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发票,或者税务机关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对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处理
旧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自己使用,并在会计账簿中视为固定资产并进行折旧。讨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
(1)一般纳税人采用简化的税率计算方法。实际上,只要未扣除原始进项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使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来出售旧的固定资产。 3%的税率降低了征收2%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增值税率增值税和某些货物征收简单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 9),《关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使用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销售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0号)。 1)及其他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出售自己的固定资产时,有下列情形时,适用简化税法:
1.一般纳税人出售其根据《规章》第10条不可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二手固定资产;
根据《规章》第10条,不可扣减且未从进项税中扣减的固定资产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利益或个人消费购买固定资产;
(2)异常购买的固定资产;
(3)自制的固定资产消耗的购买商品,以支付异常损失。
2.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了自己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纳税人没有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被纳入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的销售按照简化方法征收。除中国东北,华中以及汶川地震严重影响的地区外,它主要适用于增值税抵免额的扩大。试点区域范围之外的所有区域。
3.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参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其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出售其购买的或自制的二手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纳入增值税减免范围试点范围在扩大使用前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将按照简单的方法征收。
4.纳税人在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购买或制作自制的固定资产并出售固定资产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2月1日起缴纳税款个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购买或生产自制的固定资产,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固定资产的,可以采用简单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征收特殊增值税。可以开具发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义务以简化的方式收取增值税应税活动,并出售未按规定扣除且未扣除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该增值税自2月1日起生效。 ,2012一般纳税人按照简化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出售不按规定可抵扣,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化方法征收,而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II)普通纳税人根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采用这种待遇。换句话说,只要扣除了原始进项税,一般纳税人就必须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率处理旧的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可能为17%或13%。
1.出售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和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包括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扩大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出售用于扩大该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已抵扣进项税)的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的试点纳税人,将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中部和汶川地震灾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 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出售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了他们的产品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在试点地区为进行试点改革而购买的固定资产的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税制改革将增加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在试点增值税改革实施之日(含)之后,对购置或自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扣除进项税)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出售您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
分类
税务处理
出售已扣除进项税的二手固定资产
(1)以适用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项税=含税销售价格/(1 + 17%或13%)×17%或13%(2)通过“销项税”核算(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使用过的,不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固定资产;二手货销售
(1)3%税率减去2%应付增值税=含税销售价格/(1 + 3%)×2%(2)“应付税款-简单计算“税收”会计(3)仅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以免除税收减免应税金额=含税销售价格/(1 + 3%)×3%(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确定进项税抵免额是否扣除:
未扣除
可能已被扣除
1.购买资产时的纳税人类型
小型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2.何时购买
2008.12.31之前在
之后2009.1.1
3.资产类型(摩托车,汽车,游艇,需缴纳个人消费税)
2013.7.31之前
之后2013.8.1
4.资产的使用
不予扣除
可扣除用途
5.不扣除的原因
私人原因
(3)小型纳税人和出售二手固定资产的个人相对简单。附表如下:
出售自己的固定资产;
应按2%=含税销售额/(1 + 3%)×2%的税率缴纳的增值税应交纳的税款,不得减免由税务机关签发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并可以代表特殊发票
个人出售他们使用过的物品
免征增值税
(IV)关于二手固定资产销售发票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按照简化方法应用将增值税税率降低4%减半的政策时,应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应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
2.出售二手固定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并且不得代表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16年2月1日起,出售二手固定资产并按照3%税率减去2%增值税政策应用简化方法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政策,并遵循简单该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III。旧物品是指公司自己使用的低价值物品,不用作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包装和低价值消耗品。
1.出售固定资产以外的二手物品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2.出售固定资产以外的二手物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被征收3%的增值税。
应税金额=含税销售额/(1 +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