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应当视为合并企业。如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 “通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未按公允价值转让的资产。
吸收合并企业的子公司,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处置相关资产。
“ 2.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则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这不是资产的内部处置。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交娱乐;
(3)为员工提供奖励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息;
(5)用于外部捐赠;
(6)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3.如果企业在本通知第2条中规定,则属于企业自制资产的资产应与公司的同类资产同时确定。销售额。”
以前,与企业合并或分立有关的税务问题是按照国税发[2000] 118号和国税发[2000] 119号的规定处理的,但由于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存在不适用的部分,需要在不久的将来由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澄清。
在税收方面,企业合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根据《企业改制和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业务”(财税[2009] 59号)根据两者的有关规定,将两者分开的条件主要取决于合并方向合并方支付的价格主要是现金还是股权。一般来说,以税收为基础的合并主要是现金,而以免税形式进行的合并主要是股权。
对于应税合并,应视为合并后的企业按公允价值转移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的转移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上年度的亏损不结转至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相关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项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应当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进行清算和分配。免税合并是指非股权溢价的公允价值小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时,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支付的收购价。合并方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不得暂时确认有关资产转移收入或损失。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合并企业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结转,不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改制中所得税业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97号)发布时间:1998-6-24发行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适应企业合并,合并和部门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股份重组,资产转让和其他重组,重组的需要以及促进公司改革。它的实施规则,该公司现在进行了重组和重组确定资产评估,税收优惠和损失补偿的问题如下:1.企业合并,合并税务处理合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协议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法举动。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其中一个吸收其他企业生存(以下简称“生存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被解散。新成立的合并是指将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并且合并的当事方已解散。合并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的行为。并购通常不需要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合并后的债权和债务由合并企业或者新设立的企业继承。企业依法合并和合并后,有关税收事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待遇1,被并购,合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根据《规章》及其执行规则,分别由被吸收或合并的企业和尚存的企业作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合并后的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要求的,由尚存企业作为纳税人,吸收或合并后的企业未完税事项,应由尚存的企业继承。(二)新合并的企业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的,以新成立的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清税项,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2)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在合并各种资产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公司不能对企业为合并或合并而评估的相关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和减值,并且应计提折旧。或对合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定价,并根据剩余折旧期间的资产净值计算折旧。合并或合并企业在会计损益计算中按照评估价格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根据评估价格计提折旧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超额部分不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三)减免税优惠待遇1.企业采用的兼并或合并方式,不是新企业,也不应当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二,企业合并前应享受的常规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合并或合并的企业将不再享受优惠。(三)企业合并前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待遇。如果未享受有效期,且剩余期限相同,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折价优惠,直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有效期为止。4,企业合并前,应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他们没有到期,并且剩余的期间不一致,他们应该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按照税收规定享受收益,直到到期为止。并购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税款。(4)损失补偿的处理1,以吸收,合并或合并的方式对企业进行重组。被并购,合并后的企业和尚存的企业符合纳税人的条件的,应当分别弥补损失。并购前尚未弥补的损失,应当由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单独弥补,但被并购,合并的企业不得用尚存企业和尚存企业的收入弥补损失。企业不得以被吸收合并企业的收益造成损失。补偿。(二)通过吸收合并法新设立合并的业务,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不符合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合并后的公司可以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剩余期限内,年复一年地连续补偿损失。2.企业分离的税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