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太多折扣。折扣通常不超过发票总额的5%,如果您收到出口美元,则无法注销。差异太大。
如果是出口销售收入,建议您考虑重新申报海关。如果您不能重复申报,您将蒙受损失,并且这种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支付。
如果不是出口销售收入,建议您让另一方全额支付,然后将差额以账面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另一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减价优惠是商业性的。折扣。,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应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扣除是现金折扣。出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从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发生时从财务费用中扣除。
由于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对销售价格的优惠是销售折扣;企业因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品种不合格而产生的退货即为销售退货。确认销售收入的企业发生销售折扣和销售退货,应当抵销当期当期商品销售。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赊销货物和提供服务的交易中。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将为客户提供不同百分比的折扣,以使客户在不同的付款期间可以享受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于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产生的现金折扣已计入财务费用。但是,税法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许多会计师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所得税中企业销售折扣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将商品出售给购买者进行销售。打折如果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标明,则可以根据折扣后的销售金额计算所得税,否则无法扣除折扣金额。由于现金折扣不能分别表示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和折扣金额,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1.目前的税法尚未明确定义《国家税函[1997] 472号》中提及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如果未包括在内,则不应按照文档进行实施。此外,如果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并且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从这种意义上分析,现金折扣应在税前扣除。
2.即使国税函[1997] 472号文件中提到的销售折扣包括现金折扣,但这一准备的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对税收协调的考虑并扣除增值税,为了确保需要进行增值税抵扣链征收管理;另一方面,它是基于税收收入和所得税的税收成本的考虑,也就是说,在卖方单独开具红色发票后(如果仅用于销售)方用红字发票支付所得税以抵消销售收入,但购买者未输入红字发票以抵消税收成本并少付了所得税,这导致所得税损失。但是,在制定此规则时,我相信制定者将考虑现金折扣不能在同一张发票和销售中分开说明,并且知道现金折扣不会减少销售,也不会影响增值税扣减链和税收减免。税收的相互协调不会影响所得税计算收入与税收计算成本的协调一致。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不受国税函〔1997〕472号所管制。同时,如果允许其税前扣除,则不违反相关税法的立法目的,更不用说现金折扣是长期实践中非常普遍的商业惯例,并且促进购买者尽快结帐并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它与其他折扣和可能存在严重不合规定并影响增值税引入后的正常税收秩序的折扣本质上不同。需要强调的是,从日常税收征收和管理实践的角度来看,各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基本上都将现金折扣包括在扣除税前的财务费用中。
总而言之,尽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但我们对税法的理解不应太过程式化和教条主义。我们必须分析和理解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含义。因此,现金折扣应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系统也没有明确规定基于现金折扣和少付额已包括在财务费用中的事实的证据。一种简单可行的方法是要求其他付款单位根据欠款发出费用结算单。买方以此为基础抵消财务费用,卖方以其为基础计算财务费用。同时,在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之后,必须单独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副本)。
1.商业折扣和所得税待遇的概念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或针对不同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为了扩大销售量并占领市场,公司给批发商以商业折扣,采取了销售量更大,价格更低的销售策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果您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让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等。
1,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7条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应从扣除商品折扣后的金额中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对商品价格进行的价格扣除。其特征在于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并且销售和折扣的组合被视为经济业务。因此,无需单独考虑商业折扣。仅需在扣除商业折扣后确认金额。
2.所得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5)款规定了企业给予的价格。商品价格以促进销售扣除额是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从商业折扣中扣除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商业折扣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中是一致的。销售和折扣均被视为经济业务,收入的实现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不单独反映。
2.现金折扣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涉及现金折扣的商品销售应以扣除现金折扣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为基础。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收入通常会全额确认,财务费用会在收到折扣时根据货款的折扣条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5)款规定,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付款鼓励债务人付款提供的债务扣除是现金折扣。出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从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扣除为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会计和所得税处理规定相同,并且完全确认了收入的实现,并且根据收款折扣条件提供的折扣在收款时予以确认。
三,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由于产品的质量和规格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给予产品价格的让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8条规定,如果企业已确认将商品出售作出售商品的销售,则应在发生时冲销当期商品收入。如果销售折价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事项,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事项》。
根据销售折扣发生的时间,应将会计分为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分为三个不同的时间段
1.1销售折扣发生时,冲销当期销售收入
1.1.1销售折扣发生在确认收入的当年,发生销售折扣时冲销当期收入;
1.1.2销售折扣发生在财务报告的报告日期之后。当发生销售折扣时,冲销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