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亿元(含2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相当于10%的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征收
已获批企业根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和征收企业应按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审计征集企业与小额微利企业相遇,则应按利润的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收税企业符合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且应税收入少于30,000,则还可以将应税所得税减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降低企业所得税)利润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133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以下是关于小企业和营利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中提及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