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销售折扣反映在同一张票上,以便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国家税的损失,另一种则不能使折扣体现在销售方上,而购买方则不能反映出来。折扣使那些思想不健康的人变得棘手,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所有折扣和价格都不能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无论企业如何处理,税务局都不会批准。2,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生效。《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今年。”您的算法显示可以扣除100,000 60%,即60,000,但不应超过1,000万中的500万,并且不应超过50,000。因此,如果收取并移除50,000元,则100,000将减少50,000。公司所得税。60%的10倍大于1000万,而0.5%只是计算减免额是否超过0.5%。 10-1000 * 0.5%只是计算公司所得税超支的旧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四十三条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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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允许扣除不需要资本化的企业的合理借贷成本。
如果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贷出的款项,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企业时产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38条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经批准的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和纳税年度末按当前即期人民币汇率将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已包含在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不得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
第三节扣除
第2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提到的相关支出是指与获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和经营程序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区分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
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否则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支出除外。 。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提到的税款是指企业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费,但不包括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允许扣除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产生的损失,如库存损失,损失,报废,财产转移,坏账损失和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相关的合理费用,但费用,费用,税金和损失除外。
第34条
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
前款所指的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或省人民政府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其支付投资者或雇员商业保险费不能扣除。
第37条
可以扣除不需要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
如果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贷出的款项,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企业时产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38条
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下利息费用:
第39条企业在货币交易的期末人民币即期汇率之末和纳税年度末将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所产生的汇兑损失,除非有被列入相关允许扣除资产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第四十五条允许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专项资金。上述专款的使用以及提款后的使用变更,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第47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分配;
(2)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租赁费用,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48条
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费用收集范围和固定金额,用于总公司和境外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据以及合理的分配计算,扣除额是允许的。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称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企业用于“人民《中华民国公益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机构目的;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
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慈善捐赠费用。
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得出的年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所述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指的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和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风险。准备金及其他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