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减按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问时间:2020-05-04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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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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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

企业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呢?新一轮的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具体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二,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

“第二个具体内容

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2009年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根据调整后的激励目录,根据以下法规实施这些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工业内资企业的适用目录和链接问题,继续遵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目录变更问题财税〔2006〕165号执行。

2.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地区大型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录和联系问题,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截至2008年1月1日,财税[2001] 202号文件中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基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委员会(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 202号《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以《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为基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发布(2008年修订)。

(2)在更改目录之前,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财税[2001] 202号的目录标准进行了审查。进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您可以继续执行直到到期日;对于那些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新目录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停止对西部地区开发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新目录鼓励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新目录实施之日起,按照税法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折扣。

主管编辑:zoe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优惠哪一块

2000

1.西部大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反映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关键支持并全面执行《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1] 33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税收优惠措施》( (国办发〔2001〕73号)。

2.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和地区?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区域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按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3.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至2010年,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低15%。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定期减少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000

1.西部大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反映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关键支持并全面执行《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1] 33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税收优惠措施》( (国办发〔2001〕73号)。

2.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和地区?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区域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按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3.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至2010年,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低15%。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减免地方所得税。

3.对于西部地区新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投产以来从营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免一半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4.为保护生态环境,从退耕还林(占生态林的80%以上)和草类方面的农业专业收入将从收入之年起免除十年的农业和林业专业税。

5.对于西部地区的国道和省道的建设用地,铁路和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公路线两侧的沟渠和耕地占用的耕地。在列表中。西部地区除国道和省道以外的道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退还耕地占用税。

6.对于总投资范围内用于国内鼓励产业,外国投资鼓励产业和西部优势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但不免于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商品目录除外(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贸易和经济合作。

上述免税政策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实行税收(兼并)的企业,所有省级成员企业均应申请有关程序,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税收(合并)征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会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会员企业区分开,并以合并(合并)方式报税。税率应单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