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号第2条:从1月起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将推出,但尚未正式发布。在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中,“ 1。对于在国内鼓励类项目,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和西部优势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
2.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在国内鼓励类项目,外资鼓励类项目,西部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范围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
2.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在西部地区新启动的地区区域(财税〔2001〕202号)第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到到期的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