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分支机构支付的利息企业所得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扣除

提问时间:2020-05-04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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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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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金额企业的借款利息,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扣除的规定,怎样计算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调增还是调减啊!求教会

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吗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长期以来,企业能否允许对个人贷款的利息支付进行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此一直在争论,他们自己的意见已促使各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酌情处理这一问题。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非金融企业是否包括非法人机构和个人成为争论的新焦点,这关系到:非金融企业是否可以允许个人贷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一)非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公司批准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当期按该金融企业相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实施条例》对“非金融企业”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非金融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包括非法人组织或机构。和个人;另一种理解:“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例如企业,组织或个人。从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业”不包括非法人组织,机构和个人,这意味着非金融机构的非金融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扣除税前的利息费用。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和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中小企业不得不利用私人贷款来筹集资金。中小企业通常是向个人借钱。如果不允许他们的贷款利息税前抵触税收公平原则的扣除,也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税收障碍。作者认为,《实施条例》中的“非金融企业”不仅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而且还包括非社团组织,机构和个人。原因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的定义包括“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机构和外国自然人”

(2)私人贷款的合法性是“是否允许在税收之前扣除私人贷款利息的问题”的关键。

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贷款是私人贷款,并受到依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贷款有效性的批复》(法律解释[1999] 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贷款是私人贷款,只要如果双方表达了自己的意图,则可以认为双方都是有效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募集资金;二是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向社会筹集资金。第三是企业以借款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第四,还有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只要在上述四种情况之一中不存在企业,从个人借钱的行为和向企业借钱的个人的行为就属于私人借贷,并且是合法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发民发[1991] 21号):私人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私人贷款的利率。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的利率同类贷款利率为4倍,其中4倍以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额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私人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法律将不受法律保护。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雇员和公众借款,只要募集资金不违法即可,这是合法的前提。该类私人贷款受法律保护,其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应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原第6条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照实际金额扣除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可以扣除根据同一类型的金融机构和同一时期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尽管最初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非金融机构”未指定是否包括个人,但主管税务机关实际上是在执法过程中默许非金融企业对个人贷款向个人支付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出,税前允许扣除。这也是税务机关的考虑,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都有内部员工筹款或从其他个人那里借钱。员工筹款和个人贷款利息税前扣除是通过类比或非金融机构实施的折衷方法。

作者认为,非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贷款属于私人贷款,受法律保护。 《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允许非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利息扣除在税前,然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贷款也是私人借贷行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这种私人借贷行为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应允许扣除贷款利息。

(3)非金融企业在允许扣除税收之前应获得什么样的法律文件以支付个人贷款利息?

由于现行税法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个人从非金融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一)》仅规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向非金融机构缴纳的资本占用费(利息)缴纳营业税。 , 那是:对方收取公司之间的营运资金以收取资本占用费(利息),并收取资本占用费(利息),企业的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向关联单位或企业提供资金并收取资本金占用费(利息),属于《营业税税目说明》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营业税是根据“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目的征收的。根据此答案,各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得出的结论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借用他人的资金并收取利息或资本占用费,均构成《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实施规则。贷款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从“金融保险业”的税项中计算并支付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资本占用费收入。笔者认为,向非金融企业个人贷款收取的利息,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阐明,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是指债权人的个人所有权。利息,股息和从权益获得的股息。因此,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或转让贷款以获得利息收入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一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签发纳税证明和发票。同时,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以及以这些合法有效凭证为基础的非金融企业,实际列出了个人借款利息,不超过按同一类型计算的金额的部分批准金融机构及同期贷款利率税前扣除和超额税项调整。某些主管税务机关只要求付息的非金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书,并对不超过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的部分扣除税前扣除额。和金融机构同期笔者认为,按照法定税的原则,个人从非金融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是非金融性的。企业个人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法律,有效凭证。

总之,非金融企业不仅应包括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和社会团体,而且还应包括非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在违法的前提下,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类金融机构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税前应允许扣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这一问题,否则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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