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于技术转让。为了技术转让的利益,仍采用减税和免税优惠。公司所得税法原政策规定,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暂时免征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规定。元。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为各行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具体来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通过提高技术转让收入免税额度,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2。高科技折扣。优惠税率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律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与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新法律将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在园区外扩大至同等待遇;同时,原有优惠政策中的常规免税政策被赋予过渡优惠,即对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含)后完成注册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收入将是首位生产运作从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从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企业所得税。
3。技术开发费优惠。技术开发费用(也称为“研究和开发费用”)的政策仍需另外扣除。新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和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研究开发费用扣除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通过增加税前扣除额以减轻公司税收负担,鼓励公司增加对研发的投资。
4。风险投资折扣。为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新法律规定,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两年的企业可持有70家以上。他们在股权投资中的百分比2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当年扣除;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法第32条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通过。通过加速折旧,减轻了纳税人在使用资产初期的税负,并因技术进步而补偿了企业升级和更换固定资产的成本。
最新动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关于扩大中小微利企业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3]
为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执行国务院的优惠税收政策以支持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牟利企业(包括采用审计征集和核定征集的方式),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牟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适用于小规模和盈利性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将企业所得税减免20%(以下称为税率降低政策)以及财税[2014] 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作为减半税收政策)
其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享受小型盈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审核并批准,但在报告年度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公司的员工和总资产也应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
3.小利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于通过审计获得的微薄利润,如果上一个纳税年度满足微薄利润的条件,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元),则本年度的实际利润企业所得税的预付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税政策;如果按季度(或每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已预付企业所得税,则可以享受微薄利润的优惠政策。
(2)对以固定税率征税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如果符合上一纳税年度的小型盈利性企业的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人民币100,000元(含100,000元),元),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10万元,您将无法享受半税政策。
小额获利企业按固定额征税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固定额进行相应调整。
(3)今年新成立的小型盈利性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十万元应该停止享受半税制。
4.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不享受预付款的小型和低利润企业,在结算年度结算时将享受统一计算。
小型获利企业在预付款项中享有优惠政策,但如果年度结算和付款额超过规定标准,则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企业。其中,职工人数和资产总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 69号)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上报税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以前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的规定为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 69号文第8条被废止。
在本公告实施后,不享受减半减税政策的小型微利公司预先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可从下一个季度(每月)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8日
1.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按照“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批准的从事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从项目中获得。从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减三减”的优惠。
2.企业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指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从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中获得收益国家和行业标准。当年企业总收入中包括90%。
3.企业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减投资额的10%;抵免额将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4.自2012年1月1日起,节能车辆和船舶的车辆和船舶税将减半;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和船舶税将免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税[2013] 106号文规定,节能服务公司要实施合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应税增值税商品转移给用能企业,并暂时免征增值税。“合格”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6.光伏发电。财税[2013] 66号文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销售使用太阳能生产的自产电力产品将受到50%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约束。
7.风力发电。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风电自产电气产品,将按50%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
8.出售您已使用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4] 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退税统一税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分别收取6%和4%的增值税费率统一调整为3%。)
(1)。一般纳税人出售其根据条例第10条不可抵扣且未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按3%减去2%的税率征收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单的方法,应按3%减去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特殊发票:
一个。纳税人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被视为出售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化方法收取增值税税款,并出售未按规定可抵扣,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小型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出售他们使用的固定资产,并以2%的减免税率征收增值税。出售固定资产以外的二手物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9.出售二手商品
根据简化方法,销售旧商品的纳税人将按3%减去2%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术语“旧货”是指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商品(包括旧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进入二次流通,但不包括它们使用的物品。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和服务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纳税人出售自己的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以全面利用劳动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和退税政策。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名称,技术标准和有关条件以及退税率的具体综合利用,应当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偏好综合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事“目录”中所列资源的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申请本通知中规定的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
(3)在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单”中,未将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归类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污染严重的过程。
(4)如果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则应在环境保护部门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管理许可证》。省级以上及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使用。
(5)税收抵免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估的C级或D级。
处理退税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及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而无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或发布虚假材料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纳税人未达到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技术标准和有关条件后,已经享受本通知书规定的增值税即刻征收和退税政策的,从下个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书的规定。在目录中指定征收增值税并退还。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时征税返利政策的纳税人,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月起,就违反税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警告或单一罚款一万元以下的除外)。在36个月内,您将无法享受本通知中指定的增值税即时征税和退款政策。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用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本通知书规定的增值税即时征税和退款政策。
2.支持技术创新的优惠税收政策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15%的优惠税率;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单位和设备,单位价值不得超过100单价超过1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且不每年计提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其折旧年限不得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期限,或选择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来加速折旧。
2.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流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在扣除的基础上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成立,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计算高科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的高科技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四,居民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
5.如果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并根据实际抵扣,计入当期损益。规定中,应扣除研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在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直接或间接持有全部股权的关联方取得的居民公司的技术转让收入,未享受减免技术转让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后,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将实施立即征税政策,并退还超出部分的实际增值税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对进口的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并在外部销售,他们出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文第一段中指定的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委托纳税人开发软件产品,版权属于委托人的增值税。版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不收取增值税;是的,不征收增值税。
8.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进行动画处理以出售自己开发和制作的动画软件后,将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实际税负中超过3%的部分,实行立即征税,退税政策。动画软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
9.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由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营业额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营业税免征营业税。
2.小型低利润公司可享受公司所得税20%的优惠税率。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一次。2013年12月31日前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固定价值,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中的小规模盈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允许包括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一次计入当前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旧不再按年份计算;单位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或者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sum方法执行加速折旧。
5.如果纳税人在缴纳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时确实有困难,则纳税人可以在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报告后减免。
6.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纳税人可免税征收教育费,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8.国务院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0,000至30,000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时免征增值税。税收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了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财税[2015] 96号《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就业,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通知(财税[2014] 71号)提供增值税和营业税该政策一直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
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发展
1.承包(出租)的土地被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合同费(租金)免征营业税。
2.从事农业机械化耕作,灌溉和排水,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和控制,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育种和疾病预防业务,免征营业税。
3.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中直接用于生产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4.根据规定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用的土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减征应纳税额的一半至2015年12月31日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全额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5.由国家收购部门,村民委员会和个体农户签订的农副产品购买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买卖,免征印花税。
6.农村居民拥有的主要用于农村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摩托车,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卡车暂时免征车船税。
7.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饮用水项目运营管理单位签署的产权转让文件,以获取饮用水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设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生产,办公用房地产和自用自来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8.企业从事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的种植,新品种农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种植林木和来自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的收入,例如农业,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收集,灌溉,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的运营和维护以及海洋钓鱼,是免税的。公司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企业以及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项目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根据户口所在地自用住宅的规定标准获准占用耕地的农村居民,将按照适用的税率减半。
10.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花园土地,林地,草原,农田水利用土地,水产养殖水面,渔业水滩和其他农田,将不征收农田占用税。
11.农田水利设施占用农田,不征收农田占用税。
12.那些有权在贫瘠的山丘,沟壑,丘陵和贫瘠的海滩上使用土地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人免征契税。
13.农业生产材料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1)。饲料。
免税Feed的具体范围包括:
财税[2008] 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民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农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该合作社成员生产的产品应被视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免税农产品,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13%。我公司成员出售的农用薄膜,种子,幼苗,化肥,农药和农用机械均免征增值税。专业农民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和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2015] 97号,《化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实施。)
16.“公司+农民”模式销售牲畜和家禽。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养殖合同。向农民提供畜禽苗,饲料和兽药和疫苗(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农民将牲畜和家禽的幼苗种成成品,并将其交付给公司进行回收。该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出售。在上述商业模式下,收集和转售牲畜和家禽的纳税人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采用“公司+农民”业务模式的企业尽管不直接从事畜禽养殖,但仍被委托给农民筹集资金,并承担市场,管理,采购,销售和大部分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民处于劳务外包关系中。从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收入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政策。
17.农产品
(1),一边卖茶。财税[2011] 89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自产边售茶销往边卖茶生产企业(详见附件),并销售边卖茶。由分销商。茶免征增值税。术语“带边界的茶”是指挤压后的茶,主要在发酵,蒸煮,加压,压碎或煎炸后以少数民族红茶,老绿茶,黑茶粉和绿茶的形式出售。,派对茶(马茶)。
(2)。种子生产企业出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7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种子生产企业按照以下生产经营模式生产和销售种子,属于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家种子生产企业使用自己的土地或租赁土地,雇用农民或雇用工人进行种子育种,然后经过进一步处理(例如干燥,脱粒和空气筛分)出售种子。
b种子生产者提供母本种子,委托农民进行育种并从农民那里恢复种子,然后在进一步处理(例如干燥,脱粒和空气筛分)后出售种子。
(3),蔬菜批发和零售
财税[2011]第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蔬菜是指可用作副食品的草药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品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的主要种类类别”实施(见附件)。通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过程加工的蔬菜,不在本通知书提及的蔬菜范围之内。各种蔬菜罐头不在本通知中提及的蔬菜范围内。蔬菜罐头是指通过加工,罐装,密封,消毒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
(4)。新鲜的和活的肉和蛋制品的流通。财税[2012] 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一些鲜活肉和蛋制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绵羊,鸡,鸭,鹅及其全部或分开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翅膀,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蛋液,蛋黄和经过壳分离的蛋壳。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新鲜的活肉和蛋制品。
(5)动物的骨头。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1号公告规定,动物骨头属于《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第2条第(5)款指定的“其他动物组织”动物类别(蔡水子[ (1995)第52号),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动物骨颗粒是指经过动物骨筛分,压碎,清洁和干燥处理的产品。该公告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发生和处理过的事项将不再进行调整;尚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6),牡丹籽油。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5号公告规定,牡丹籽油为食用植物油,须缴纳13%的增值税。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紫板牡丹的种子为原料,经压榨,脱色,除臭等工艺制成。该公告将于2015年2月1日生效。
(7),杏仁油,葡萄籽油。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2号公告规定,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为食用植物油,须缴纳13%的增值税。该公告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8)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企业家精神和就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1.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根据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扣除额,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100%宣言。
2.在新增职位中,新招募了合格的下岗和失业雇员在加工型企业,加工社区和街道社区的子社区中从事加工型企业和子社区。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年的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实际应交税费扣除。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公司所得税。
3.在新增职位中,将为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劳工和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小型企业的加工企业招聘新聘的具有独立就业能力的退休士兵。街道社区的大规模企业实体。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企业所得税等。按照3年内每人每年6000元的扣除标准依次扣除。
4.持有自雇人士的就业,失业和失业登记证(注明“独立创业税政策”或附有“大学毕业生独立创业证”)从每人9600元中扣除。每年3年内的人数扣除标准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5.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经营退休士兵,应从当年实际缴纳的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中扣除。按照扣除标准,每人每年在3年内9600元。和个人所得税。
6.军人转职干部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雇用人数不足7人(含7人)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3。从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算起的一年。
7.设立自雇军事干部就业的企业,其干部安置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含60%)的,在免征内。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征收营业税。
8.如果新成立的企业是为了雇用陆军家庭成员,而陆军家庭成员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包括60%) ,从获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房地产税和有资格获得孵化器自用并免费或通过租金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城镇免征物业税和城市税。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屋,房屋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1.对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获得的劳动收入,应减免个人所得税。
12.符合劳动法要求的持有“残疾人证书”和“残疾士兵证书(1-8级)”的人的平均每月安置量占该州雇员总数的25%以上单位(包括25%)实际放置10人以上(含10人)的单位,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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