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应当视为合并企业。如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 “通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未按公允价值转让的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业务划分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按照具体的业务处理方法处理。组合。
(1)对于企业合并,在正常情况下,合并企业应被视为以公允价值转移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的转移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上年度的亏损不结转至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相关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项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应当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进行清算和分配。
合并企业和合并企业出于合并目的从股东手中回购了公司的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视为股票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2)在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购买价中,合并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权益支付款)除外。权益不得超过付款额。对于股权名义坐标的20%(或已付股本的账面价值),经税务机关确认确认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合并后的企业未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也不计算所得税。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一切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前一年的亏损不超过法定赔偿期,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弥补与合并后一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补偿亏损之前的合并企业的收入×合并后企业净资产值÷合并后合并后企业净资产总额公允价值)。
②合并企业的股东将原合并企业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旧股)换成合并企业的权益(以下简称新股)。合并公司股东换取新股的成本必须根据其持有的旧股成本确定。合并后企业股东没有交换新股而获得的全部非股利支付,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益,财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收益进行计算和确认。规定,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下属企业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业务合并,必须遵守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否则会影响企业的应税收入,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如果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则合并企业通过吸收合并企业的所有债务来实现吸收和合并,并且不认为合并后的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1.处置所有资产,而不计算资产的转移收益。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以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被视为免费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1.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
第184条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合并。
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合并,并且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即为新合并,并且合并各方均已解散。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至少三次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从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未收到通知。未清偿债务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应继承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通过公司注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190条如果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到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时;
(2)解除股东大会决议;
(3)由于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需要解散。
第191条如果公司根据前条第(1)和(2)款的规定解散,则应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未在清算期限内设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迅速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二,合并的税收
关于企业重组和重组中某些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满足公司合并,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及其他重组和转换的需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收入暂行条例》促进公司改革。税收”(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企业的重组和改组,所得税纳税人的识别,资产评估,税收优惠和损失补偿,公司的有关规定如下。
1.企业合并和合并的税收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协议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合并。吸收性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其中一个吸收了其他企业并得以幸存(以下称为“幸存企业”),而被吸收的企业则被解散。新成立的合并是指将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并且合并的当事方已解散。合并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的行为。合并和合并通常不需要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合并,合并,合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由合并或者合并的企业或者新设立的企业继承。
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收事项的处理如下:
(1)纳税人的待遇
L.符合《条例》及其详细执行细则规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吸收合并企业和尚存企业,应当视为吸收合并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后的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的,由剩余的企业作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合并的企业的未完税事项由剩余的企业继承。
2.企业通过新成立的合并方式合并后,如果新成立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则以新成立的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清税项,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
(2)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
并购后企业的资产无法根据企业的价值进行定价和折旧,目的是在面对相关资产评估时实现并购。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已计价,折旧是根据资产在剩余折旧期间的净值计算的。合并或合并企业在会计损益计算中按照评估价格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根据评估价格计提折旧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超额部分不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3)减免税的处理
1.不论企业采用哪种合并方式或合并方式,它都不是新成立的企业,也不应享受新成立企业的税收优惠。
2.公司在合并之前应享受的定期减税和免税,如果已经享受了有效期,则合并后的公司将不再享受折扣。
3.合并之前,合资企业优先享受的定期减税和免税。如果未享受到有效期,且剩余期限相同,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折价优惠,直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为止。已过期
4.并购前所有企业均享有定期减免税。期满未满的,应当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优惠。期末,并购后仍未享受减免税的,按规定纳税。
(4)损失赔偿的处理
1.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或合并的方式进行重组。被并购,合并后的企业和尚存的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当分别弥补损失。并购前尚未弥补的损失,应当由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弥补,但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不得利用幸存企业的收入弥补损失,而幸存企业不得将被吸收或合并企业的收入用于弥补损失。补偿。
2.如果企业通过合并或合并以新的合并方式进行合并,并且合并后的企业不具有根据《规章》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独立纳税人的资格,企业应合并或合并企业尚未合并的,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补偿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对被合并的企业进行弥补。
2.企业分离的税收处理
分离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离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连续分离和新建立的分离。生存划分(也称为“衍生划分”)是指原始企业的存在,其一部分被分为一个或几个新企业。新成立的部门(也称为“解散部门”)是指原始企业的解散,而分离的各方则被建立为新企业。不管企业如何分开,它们通常都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分割后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割协议的规定,由分割后企业继承。
企业分离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有关税收事项:
个被分割的企业满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后,应将每个企业视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清税项,由分立后企业继承。
企业分立后,不能根据企业为分立目的对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对各种资产进行定价和折旧,而应基于企业的历史账面成本分离前的企业资产计算价格,并在剩余折旧期间内根据资产的净值进行折旧。被分割的企业在会计损益计算中按照评估价格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计提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超额部分不扣除税前金额。
1.企业的分离不能被视为新成立的企业,也不应享受新成立企业的税收优惠。
2.在分居尚未到期之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分离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直至到期。
3.分割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不再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分立前的未制造业务损失,分立后的企业应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后,可以由分立的企业在规定的损失赔偿期的剩余时间内弥补。根据税法。
3.股权重组的税收处理
股本重组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变成股东。股份重组主要包括两种形式:股份转让和增资。股权转让是指部分或全部股份或公司股东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投资新股东或投资原股东以增加股本,从而增加公司资本。股权重组一般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股权重组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将继续有效。
公司股权重组后,相关税收事项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发行溢价的税收处理股票发行的
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当企业清算时,它也不包括在清算收入中。
为了实现股权重组,无法根据企业对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等对公司股权重组后的企业资产进行定价和折旧。基于历史成本评估和折旧。股权重组后的企业按照评估价格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根据评估价格计提折旧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进行调整,超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可以按照“条例”,其实施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并且不会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企业在股本重组前未弥补的商业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损失补偿期的剩余期间内可能会在股本重组后继续弥补。
(5)股权转让损益的税收处理
企业股权或股份转让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条例》及其执行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损益=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成本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为转让的股权而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股权的金额;例如,控股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存放的各种资金等。如果股东保留收益,则股权转让人对股东保留收益权的转让连同股权的转让(在不超过属于股权转让人的股份公司账簿的实际金额的范围内)属于股权转让人投资收益金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成本价格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于股份时实际交付给企业的资本金,或购入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原始转让人的股权转让价格。
IV。资产转让和转让的税收处理
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进行的有偿转移。资产转移是指企业收取费用收取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和转让涉及的有关税收事项,应采取以下规定:
(1)资产转让损益的税收处理
从资产转让中获得收益的企业应按照《条例》,其详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产生的损失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支付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资产转让的税收处理
企业转让的资产可以根据获取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定价。
资产转让后,双方的资产和经营范围仍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他们可以继承其原有的税收待遇。但是,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期限。
资产转让和受让人在资产转让前后所产生的经营亏损应由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不论企业是转让其全部资产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的经营亏损均不得由于资产的转移和转移而在当事方之间结转。
五,本临时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措施,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商业登记取消程序
1.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公司均应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
3.股东大会解决了解散事宜;
4.公司合并,分离和解散;
5.公司被命令依法关闭。
其次,申请取消注册的程序:
1.接受,审查和批准(法定工作期限为30个工作日,该机构承诺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没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需要获得的标准文本:
公司申请注册授权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IV。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和证明:
1.由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关于公司根据“公司法”做出的破产,决议或决定的裁决,以及行政机关下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5.申请公司注册的授权书;公章
6.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证明。
五,给您的相关提示:
1.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取消的决议或决定;
2.取消注册申请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时限:
(1)如果公司根据本通知第1条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解散,则应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天内至少三次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清算组声明其债权,如果未收到通知,则应自首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公司清算组应在公司清算完成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公司财产的处置:如果可以偿还公司的债务,则应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劳动保障费,已付税款和公司债务。
4.提交的文件和证书应为A4纸和印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