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外(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在中国境内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不论其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应报告其对非居民的预付款企业所得税每季度在五个月内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并结清应付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交易的双方都是非居民企业并在海外进行交易,获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向股权转让的内资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或由代理商。